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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7 20:15:37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來源:中國婦女報原标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怎麼算?真實判例給答案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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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

來源:中國婦女報

原标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怎麼算?真實判例給答案

在離婚糾紛中,如何認定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債權,是子女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四則真實的裁判案例告訴你,情形和證據不同,結果也不同。

父母出資應為贈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認定為贈與雙方

男女雙方于2013年結婚。婚後,女方作為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房屋(婚房)價款為44萬元,其中男方父母支付26萬元,房屋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

夫妻雙方于2016年2月3日協議離婚,同年2月23日,男方父母與兒子簽署《贈與書》,載明“父母在房産中享有的份額全部贈與兒子所有”。後男女雙方提起離婚後财産糾紛訴訟,要求确認案涉婚房為共有财産,男方占有3/4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男方父母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出資,且确由女方一人簽訂買賣合同,男方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購房時雙方就房屋歸屬有明确約定,故男方父母出資依法應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涉案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财産,男女雙方各占50%份額。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第二款,該案中男方父母為購買案涉房屋出資,但各方沒有明确約定,應當按照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處理,一審認定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财産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父母出資應為贈與,結合具體案情應認定為贈與子女一方

2010年10月,男方購買了一處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并申請了商業貸款。後男方與女方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償還商業貸款。第二年,男女雙方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分居期間商業貸款由男方父母償還。之後,雙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分割該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争議焦點為男方父母在夫妻二人分居期間所支付的銀行貸款的性質。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然而該案中,男方父母向男方支付錢款時,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态,故在處理該錢款時,結合房産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且首付款是男方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從常理判斷男方父母的本意絕非是為了将該部分還貸款項贈與雙方。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因此,可以根據該款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斷,男方父母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男方的個人贈與。

父母出資屬子女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李某(女)與王某(男)在2013年11月購買房屋,總價為2300萬元人民币,其中男方出資500萬元,女方出資1800萬元。2014年8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

女方與母親于2015年10月10日簽署了《借款協議》,主要内容是其向母親借款人民币300萬元及370萬美元,用于女方購買房屋。2016年舉辦結婚典禮後不久,雙方鬧離婚,2017年母親起訴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人民币、370萬美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一,對于該筆借款的法律關系,女方母親明确表示款項是借款并提供相應的銀行轉賬明細,因此不能推斷出母親有贈與的想法。并且,母親已盡到撫養義務,無義務為女兒出資購買房屋。另外,女方本人對借款本身也予以認可。

在無明确證據證明女方母親是贈與錢款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案涉款項應為借款而非贈與,借款關系成立。

其二,借款中的人民币1800萬元(300萬元人民币、370萬美元)用于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此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基于夫妻關系成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已享有案涉房屋所帶來的相應權益,法律權利與義務始終是對等的,因此1800萬元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男方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父母出資屬子女一方債務,另一方無需償還

一對夫妻于2016年5月登記結婚,于2019年12月登記離婚。2016年7月,夫妻兩人購買房屋一套,總房價為200萬元,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對于房屋款項來源,其中96萬元是男方父親轉賬到男方名下,男方向父親出具借條。男方一人在借條下方簽名,日期為2016年8月。

在夫妻雙方離婚後,男方父母提起借貸糾紛訴訟,要求兒子、前兒媳共同歸還96萬元買房款。庭後,父母兩人向法官承認,借條是在2019年11月補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誰主張誰舉證,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不僅要求證明其已支付錢款的事實,也應證明雙方已就借款事項達成一緻。父親為兒子婚後買房而将錢款轉賬給了兒子,但父母并無證據證明在轉賬時與兒子約定該筆錢款為借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當事人雙方名下的,原則上定性為一方父母對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贈與。

對于事後補寫借條,兒子自願承諾向父母還款,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确認,但還款義務不及于前兒媳。

結合上述4個判決,可就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整理出如下4種情形:1.父母對贈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夫妻共同财産處理;2.父母具有明确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行為,屬出資方子女個人财産;3.父母可以證明借款用于購房,且購房利益由夫妻雙方共享,屬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4.父母無法證明夫妻雙方具有借款合意,屬出資方子女個人債務,出資方子女一人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建議

1.父母在出資時就應當明确出資的性質,根據借貸或贈與的合意,分别簽署借條或贈與合同,如是借貸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簽署借條;

2.不要現金交付,保留好出資憑證;

3.倘若并未提早安排,建議第一時間咨詢律師或專業人士,根據案件事實,選擇符合自己訴請的法律方案。

在高房價的背景下,父母一輩選擇用畢生積蓄換取一張子女安身立命的“入場券”。在未來的日子裡,提前做好風險防範,建立出資安全隔離牆,在面對風雨時,做到猝然臨之而不驚,坦然面對,方能處之泰然。(桂芳芳 李孟真 作者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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