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8日淩晨2時56分許,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一制冷設備維修服務部發生火災,當地消防救援支隊調派46名消防指戰員到現場處置。本次火災造成3名未成年人不幸身亡。後經調查,起火原因系插線闆電源線電氣線短路引起火災。7月1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
插線闆電源線電氣線路短路引起火災緻3人死亡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2021年3月,蕪湖消防曾發布該起事故的警示教育片,這起事故中,3名死者均為未成年女性。起火建築為一棟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住宅樓。商家違規在門店内部設置鋼筋夾層,将店鋪隔成上下兩層,一層用于辦公和存放物品,二層用于開會和員工住宿,夾層的樓梯為鋼筋材質,整個門店隻有一門一窗,窗戶安裝了不鏽鋼防盜窗,并用鐵栅欄封死。
消防人員勘驗後發現,該門店工作人員從室内拉線,給室外的電瓶車充電,電線中間有處連接痕迹。該連接處短路失火後,引燃了空調外包裝。由于起火點在店鋪門口處,大量貨物堆放在此,導緻火災迅速蔓延,且大火封門,唯一的窗戶還被鐵栅欄焊死,導緻室内人員無法疏散逃生。
蕪湖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門面房經營者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違規将原經營場所進行改造,設置夾層,違規拆除原消防噴淋裝置,在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情況下,讓員工違反有關規定在夾層内居住;店内堆放大量可燃物包裝的空調、洗衣機;違規私接電線,使用不合格的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插線闆電源線電氣線路短路引起火災。經調查認定,該起火災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犯失火罪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張某(另案處理)夫婦于2015年購置蕪湖市弋江區一門面,用于經營制冷設備維修服務部,将室内改造成兩層。2020年,維修部辦公區域搬遷他處後,該門面作為倉儲點,一樓用于堆放家電及維修零配件等。期間,邵某、張某違規安排員工三人在該門面二樓住宿。邵某在經營期間,購置電瓶車給單位維修師傅使用,并安排電瓶車晚間從該門面一樓室内通過插線闆連接,置于門面外充電。
2020年11月28日淩晨2時許,該門面發生火災,造成3名員工(三人均系未成年人)死亡、周某(住)戶财産受損,直接财産損失68萬餘元。經消防救援大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系插線闆電源線電氣線短路引起火災。火災發生當日,邵某接到他人電話告知門面房着火遂趕到現場,後被現場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他的指定辯護人朱某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邵某系自首,主觀惡性較小,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邵某過失引起火災,造成三名未成年人死亡和68萬餘元直接财産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邵某被現場通知到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邵某夫妻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等的經濟損失,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邵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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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起火後3分鐘内火溫即可達到千攝氏度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憑借其經濟、方便等特點,成為公衆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北京青年報記者此前曾報道,相關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電動自行車年銷量超過3000萬輛,社會保有量接近3億輛。與此同時,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發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頻頻發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21年7月曾發布信息,從火災場所看,居民住宅、自建房和沿街門店是電動車火災高發場所。從起火原因看,電氣故障和自燃是造成電動車火災的主要原因,分别占電動車火災總數的62.1%和23.5%;而電池單體故障、電氣線路短路是導緻電動車電氣火災的根本原因。從發生月份看,電動車火災随氣溫升高呈逐月上升的趨勢明顯。
此前,消防部門也曾多次提及,電瓶車起火後3分鐘内,火溫即可達到千攝氏度,30秒内有毒氣體即可覆蓋整個房間,煙氣溫度超過1000℃,4分鐘左右,煙氣就可以充滿整個建築樓梯間,如果這些高溫煙霧進入人體呼吸道,則會導緻嚴重灼傷,危及生命安全。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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