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入、移入
1、購房遷入、移入
單位(村、居委會)證明(寫明門牌号)、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無違法犯罪證明、房産證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證。
2、結婚遷入、移入
單位(村、居委會)證明、配偶戶口本及身份證、結婚證、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無違法犯罪證明。
3、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
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系人的法定材料及被投靠人戶口簿。
超過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提供戶籍的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調動遷入、移入
三、軍轉幹部、随軍家屬、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
1、軍轉幹部:
自治區人事廳公務員錄取通知單原件、組織部門分配名單、單位證明(寫明門牌号)、軍人身份号碼登記表、原籍戶籍注銷證明(需注明身份證号碼,原籍戶籍未注銷按遷入辦理)。
2、随軍家屬:
随軍審批表原件、複印件、師以上部隊随軍證明、原籍戶籍證明、結婚證。
3、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大中專畢業就業報到證》、人事部門出具的《落戶通知單》、遷移證、畢業證。
四、無戶人員補錄戶口
本人書面申請、能證明本人出生日期的結婚證、戶口底卡、村、居委會證明、出生證、轄區民警調查報告,戶籍員、指導員審核簽字。
五、分戶、立戶口
申請人書面報告、原《戶口簿》、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産證明、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立戶的,還須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
六、死亡登記口
死亡證明書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戶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證》、村(居)委會證明。
七、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假釋、保外就醫人員入戶
拟入戶家庭的《戶口簿》或本人房産證、《釋放證明書》或《解除勞教證明書》,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法律文書、村(居)委會證明、民警調查報告。
八、公民收養小孩入戶口
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
戶政收費項目及标準
來源:和田市公安局
圖片:網絡
編輯:陳榮芳
實習編輯:劉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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