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與合同是同義詞,但在法律概念上,二者是有區别的。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别的概念,不能隻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内容來确定。合同的特點是詳細、明确、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協議的特點一般是沒有具體标的、簡單、概括,具有原則性。
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協議。合同一定是協議,協議不一定是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因此,除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法律文書,其他方面合同和協議是可以互換的。我們經常見到離婚協議、撫養協議和收養協議,但沒有見到過離婚合同、撫養合同和收養合同。
實踐中,合同有時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意向書等。文件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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