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繳稅流程?在實際進口過程中,稅費是個規避不了的要點,而不同的進口方式,有時候往往讓很多初入行業的朋友摸不着頭腦這次給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關過程中,與進口稅費相關的咨詢率較高的問題,分享出來,大家可以收藏看看,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進口貨物繳稅流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在實際進口過程中,稅費是個規避不了的要點,而不同的進口方式,有時候往往讓很多初入行業的朋友摸不着頭腦。這次給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關過程中,與進口稅費相關的咨詢率較高的問題,分享出來,大家可以收藏看看,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進口的稅費是如何計算的?① 進口從價關稅計算公式:
應征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應征消費稅稅額=[(完稅價格 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②進口從量關稅計算公式:
應納關稅稅額=貨物數量*單位關稅稅額
應納消費稅稅額=貨物數量*單位消費稅稅額
應納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什麼是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成交方式為FOB的情況下,能比CIF少交稅嗎?完稅價格,是指海關在計征關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3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确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也就是說,無論成交方式是什麼,最終用來計繳進口稅費的基數,始終是:貨物的成交價格 境外運輸費 保險費 雜費,隻是不同的成交方式,在報關單上的體現形式會有些不一樣而已。
我的進口貨物并沒有購買過保險,為什麼實際征稅的時候會有筆保險費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确定或者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計算保險費,其計算公式如下:保險費=(貨價 運費)×3‰”
海關征稅時用來計算的彙率,是怎麼來的?為什麼和征稅當日銀行的彙率不一樣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24号令) 第十六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币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适用稅率之日所适用的計征彙率折合為人民币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彙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币對人民币的基準彙率;以基準彙率币種以外的外币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彙買入價和現彙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币元後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彙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計征彙率,并且對外公布。”
進出口貨物,應當适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适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适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适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适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我有批貨物要先進保稅區放着,過一段時間再安排出區,計稅時依照的是哪個稅率?已申報進境并且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且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适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時填報CIF”。
貨物在申報進保稅區時,一線入區的報關單上成交方式按照實際成交方式填報,二線出區申報時,因從保稅區到境内這段區間并未發生實際意義上的進出境,因此成交方式應填報為CIF。
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是指什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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