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辰/文
将消費者耳熟能詳的歌曲改編成宣傳自身産品的廣告歌,已是快消界多個“洗腦”宣傳片的共同特征。例如,海天醬油和妙可藍多在廣告中參考法國童謠《兩隻老虎》的旋律,就已成為二者的标志性品牌印象。
不過,改編歌曲的“創意”稍加不慎,卻容易引發著作權侵權争議。其中,灣仔碼頭與SNH48合作的新年宣傳片《好運來》,就疑似因侵犯原詞曲作者的修改權而被告上法庭,且曆時近一年仍未終結。
對此番争議,有律師向财經網産經指出,灣仔碼頭版《好運來》曲譜部分與原創歌曲《好運來》基本相同,如未經原創作者授權,極有可能構成侵權。而歌詞部分,雖作出部分改動,但仍有大段内容與原創相同,因此也可能侵犯了原創詞作者的著作權。
被控侵權的灣仔碼頭版《好運來》
近日,财經網産經由天眼查發現,車行、戚建波訴通用磨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修改權一案在本月又一次開庭。而這起案号為(2019)京0491民初17741号的案件,自去年8月中旬開啟的著作權糾紛案,曆時近一年仍未落下終錘。
雖然開庭公告中未公布具體案情,但考慮到本案的被告還包括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等公司,以及通用磨坊旗下品牌灣仔碼頭的微博内容,财經網産經發現,此案極有可能與灣仔碼頭和SNH48在2017年末合作拍攝的一版《好運來》廣告有關。
财經網産經對原版《好運來》和灣仔碼頭版《好運來》對比後發現,從普通聽衆的角度出發,廣告歌旋律與戚建波作曲的《好運來》非常相似。而歌詞也在保留了原詞作者車行創作的部分歌詞基礎上,增加了與灣仔碼頭産品關聯的修改。例如,将部分歌詞替換為“一起來煮水餃是媽媽的味道,暖胃暖心幸福泡泡往上冒……除夕吃完水餃新年一定好,包着幸福美滿煮着喜氣歡笑。”
圖片來源:灣仔碼頭《好運來》廣告截圖
目前,灣仔碼頭官方微博上已無《好運來》視頻廣告,但仍保留了數條自2017年底開始,持續到2018年初的攜帶“吃灣仔,好運來”話題的微博。
财經網産經據此詢問通用磨坊方面,(2019)京0491民初17741号案是否是因灣仔碼頭與SNH48的合作視頻廣告《好運來》引發,若是,該案預計将給通用磨坊帶來多大程度的經濟損失。通用磨坊内部是否有對營銷創意合規性把關不嚴的審核責任。
但通用磨坊方面并未對上述提問進行正面回複,僅表示,該案件尚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尚無相關細節可透露。灣仔碼頭尊重和支持司法機關的工作,相信司法機關會依法作出公正的結論。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魏劍嘯律師向财經網産經分析道,“灣仔碼頭”産品廣告中播放的歌曲《好運來》,曲譜部分與原創歌曲《好運來》基本相同,如未經原創作者授權,極有可能構成侵權。其歌詞部分,雖然作出部分改動,但仍有大段内容與原創相同,因此也侵犯了原創詞作者的著作權,故原創曲作者車行、詞作者戚建波共同提起訴訟。
其同時向财經網産經介紹道,雖然《著作權法》不能對所有侵權個案一一給出判定标準,隻能就某個侵權類型給出一個原則性的判斷标準。但認定兩件音樂作品是否是實質性相同或相似,一般根據兩件音樂作品的起音、節奏、旋律、音節等各個方面的相似度、重合度等綜合判斷。
此外,是否構成抄襲,不僅要看抄襲的内容的多少,也要看被抄襲的音樂作品或其中某段旋律的知名度。“一件公衆耳熟能詳的音樂作品,别人哪怕引用一小段,也容易被認定為構成抄襲。且如果抄襲者在曲譜方面隻是變了幾個音軌,其餘部分相同,則無論歌詞是否修改,均可以認定為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權。這種改編隻屬于歌詞的改編,不屬于曲譜的改編。” 魏劍嘯向财經網産經介紹道,“而在主觀故意方面,在後作者是否與原創作品有過接觸或是否應該可能接觸到原創作品,也是判斷其是否構成侵權的參考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廣告宣傳片中,參與《好運來》演繹的不止有SNH48,還有歌曲的原唱祖海。這或許很難讓人相信,通用磨坊對原作品處于不知情狀态。
被多個品牌廣泛使用的《兩隻老虎》
雖然《好運來》引發了侵權争議,但包括灣仔碼頭在内的多個快消品,用人人皆知的旋律進行廣告宣傳的手法一直在持續。
2019年初,灣仔碼頭又上線了一版由SNH48演繹的新年廣告片《恭喜恭喜》。在魏劍嘯律師看來,灣仔碼頭将原作于1945年,由慶餘、陳歌辛創作的《恭喜恭喜》改編的方式與《好運來》基本相同。即在脍炙人口的旋律大體一緻的前提下,對歌詞作出類似“一碗灣仔碼頭,祝你吉祥如意”的植入修改。
财經網産經就此詢問通用磨坊方面,《恭喜恭喜》的相關改編是否獲得了原作者的授權,并避免出現與《好運來》類似的侵權嫌疑。通用磨坊未對該問題作出單獨回應,僅在整體回複中提到,灣仔碼頭一貫尊重和重視原創版權的保護,嚴格遵從相關合法合規流程。
不止國内歌曲被廣泛使用于廣告行業,國外童謠也常被用作宣傳素材。例如,過去數年在電視媒體和商超進行“耳朵轟炸”的“妙可藍多,妙可藍多,奶酪棒,奶酪棒,高鈣又營養,陪伴我成長,真美味,真美味”;以及“海天醬油,金标生抽,炒菜香,炒菜香,炒菜就用金标,金标炒菜就香,香香香,香香香。”在某種程度上皆容易讓人聯想到法國童謠《兩隻老虎》。
那上述使用是否會産生法律争議?魏劍嘯向财經網産經分析道,有關《兩隻老虎》(原為雅克兄弟)音樂作品的廣告,其表現形式為詞換曲不換。屬于改編,不屬于修改。其原創曲譜的保護期受《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公約制約,初步了解,上述音樂作品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所以他人可以不經相關人員同意予以合理的改編利用。
而對于詞曲作者不明的作品使用,魏劍嘯也向财經網産經介紹道,從理論上看,雖然修改權不受保護期限制,原創作者死亡後,修改權仍可由作者的繼承人予以保護。但若權利主體不明,别人的使用很難受到制約,也很難說是違法。這也使得權利更像處于待定狀态——隻有相關人員有足夠證據證明其是著作權人或其繼承人,才能向改編、使用者主張權利。畢竟,著作權是一種私權,國家不能代為行使。
顯然,廣告主們在進行創意音樂營銷時,要麼需提前篩選引用素材規避權利風險,要麼應先獲得權利人授權,否認,不僅宣傳效果會因合規性打水漂,品牌形象也會受訴訟波及而遭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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