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一公司業務經理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92萬餘元用作私用。近日,經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市法院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犯罪嫌疑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01案件回顧
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某公司市場業務經理職務之便,假冒公司客戶簽訂短期賒銷合同,造成客戶拖欠公司貨款的假象,将收取的92萬餘元貨款予以截留,用于家庭生活開支。
2021年5月,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陳某的家屬與公司達成還款協議,已取得該公司諒解。
02檢察官辦案
檢察官認為,陳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用于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且具有退賠和諒解情節,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市法院認為檢察院量刑建議适當予以采納,遂作出如上判決。
03檢察官提醒
為企業員工應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勞動獲取合法報酬,切不可濫用權力,利用職權謀求非法利益,否則終将受到法律制裁。企業也要樹立以法治企的理念,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同時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機制,加強對采購、銷售、财務等重點崗位人員監管,嚴格資金規範化管理,從源頭上堵塞内部犯罪。
04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武穴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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