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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不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7 03:32:23

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不(員工下班不走尋常路)1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屬于專供汽車行駛、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規定禁止行人進入高速公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為求便利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不屬于“合理路線”,發生非其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關鍵詞

行政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 高速公路 合理路線

基本案情

謝某就職于單位,謝某下午下班後搭乘他人摩托車中途下車進入繞城高速公路,在應急車道上行走。并于10分鐘在應急車道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處道路為全封閉、單向行駛的高速公路。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謝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确認其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人民法院以謝某到單位務工時已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條件為由,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書已生效。随後,謝某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申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謝某受到的傷害,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由單位工傷主體責任。單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另查明,謝某從工作地點到住所地除了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外,還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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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第三人謝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社局有權作出本案工傷認定決定。在受理謝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後,依法向單位發出舉證通知書,依職權調查核實,在法定的期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将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其行政程序合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是:時間上必須是上下班途中;空間上必須滿足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事件上應當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本案中,謝某的受傷符合時間及事件要件,但對于空間構成要件,即是否符合“合理路線”存在争議。

據謝某所述,走其他的路線需要繞行一定的距離,部分村民為了便捷,常常從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上通行。行走的便捷角度看,謝某行走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回家,具有合理性,即下班線路的“線”具有合理性,但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道路,謝某事故現場繞城高速公路外線,道路為全封閉、單向行駛的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因此,從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其不能作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故謝某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謝某下班行走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回家的路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合理路線”,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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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工傷認定是人民法院主要行政案件類型之一,關乎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認定工傷,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和對人格尊嚴的尊重。[1]此類工傷認定的核心和關鍵,在于對上下班“合理路線”的認定,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一、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認定的現實難題

即使是較為明确的概念,仍然經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2]“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條件在法律規定層面幾經起伏(詳見下表),在複雜的社會現實中引發較大法律适用難題,如下班後返回單位宿舍以外的住所、合理繞道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列舉,但在複雜多樣的現實生活面前,也難免疏漏不周,挂萬漏一,且将“合理路線”的認定從理論探讨提升到法律規定層面。

近年來,行政審判秉承充分尊重人權的理念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進行大幅擴展,上下班途中起點和終點的判斷标準逐漸清晰,但對過程中“合理路線”的認定仍莫衷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釋仍未規定具體的可操作标準。如果界定過于嚴格,可能不利于勞動者權益保護;如果界定過于寬泛,遠離工作相關性的實質标準,就可能偏離工傷保險制度的宗旨。導緻實踐中認識不一,做法不一。

二、司法實踐的不同審理裁判思路

司法實踐中,對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存在着不同的審理和裁判思路

【思路一】認為在道路通行中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不影響上下班合理路線的判定,隻要符合工傷認定的其他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将“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限縮于交通違章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該條規定的内涵,遂支持行政機關認定為工傷。

【思路二】對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原因進行分析,如屬于确有必要、可理解的範疇,則支持認定為工傷。認定路途是否合理應當考慮路況、距離、天氣、目的地等相關因素。

【思路三】認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行走不屬合理路線,不宜認定工傷。行走的路線顯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路線,其缺乏構成工傷的基本條件。

三、認定合理路線的主要原則和考量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涉及多個條件和要素,其中“合理路線”是核心之一。

(一)主要原則

1.保障職工合理路線選擇權

合理路線不能機械的理解為最近或最常走的路線,更不能是用人單位提供的路線。原則上,職工個人對路線的選擇具有自主權,隻要該選擇不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就不應影響法院對合理路線的認定。

2.尊重普通民衆生活習俗

在部分交通不發達或少數民族聚居等地區,交通通行有當地獨特的實際情況或生活風俗,應當予以适度尊重。此處的生活習俗應當謹慎,應當是當地長久生活中形成的、得到普遍認可的習慣和風俗,不能簡單等同于部分人常做的行為。3.體現良好司法導向

司法裁判具有強大的示範效應,有重要的社會導向作用,應當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特色。工傷認定審查實踐中,應當保證司法的良好風向标作用,對明顯不利于社會秩序建構甚至違法之情形,應當排除。

(二)考量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起點和終點問題已被司法解釋所明确,本部分主要考察的是實際通行路線與普遍認可的路線存在偏差情況下合理路線認定的情形。

1.目的因素:合理繞道原因

目的要素是前提,具有決定性。當事人的上下班正常路途中或者繞道應是為了上下班的目的或滿足正常的生理、生活需要,如上下班買菜回家做飯、接送小孩放學等。若是與工作、歸家或日常生活明顯沒有聯系,如與朋友進行娛樂活動等,則應排除出合理路線的範圍。

2.空間因素:路線具體情況

(1)原道路通行情況。如原有行程路線因突發情況導緻交通阻塞甚至無法通行或其它情況,職工個人選擇其他道路即在情理之中。如原有行程路線并無任何足以影響到路線選擇的情況,此時的繞道情況則應具體分析。

(2)改道、繞道路線情況。偏離原有合理路線的改道或繞道都應被允許,但不能過于擴張,失去合理性的基礎。在原有道路上的适當曲折可以理解,但如果南轅北轍,方向完全相反且距離較遠,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說明的,應排除出合理路線之外。

3.法律因素:道路選擇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道路的選擇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本案所涉高速公路,法律明文禁止行人通行,在法律層面,不應當成為行人通行的道路,根本就不是可供選擇的路,就不存在是否合理的說法。需強調的是,此處的違法應當限定于道路本身的選擇,而不應擴張為交通規則。如闖紅燈行為本身違法,但所闖之路本身可供通行,故對行為的追責性已經被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所吸收,與在明确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上行走有所區别。

4.其他合理因素

綜合考慮其他社會生活合理因素,如天氣情況、交通費用等。因天氣惡劣,職工選擇更近的地點上車導緻路線偏離屬于正常範圍。為明顯節約通行費用,職工選擇更加實惠但實際更遠的合理路徑也可以理解。此處的因素考量也應注意合理的度的問題。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不應屬于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是描述性概念,靜态而言是某段路線,動态而言是行進在某段路線上的過程。對“合理路線”的理解應當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線”兩個方面的合理性,“線”即是起點和終點的連接,也就是通常意義上我們讨論的路線問題;“路”即是選擇通行的道路性質,可能是城市人行道,也可能是羊腸小道,也可能是高速公路等法律明确禁止通行的道路,路的選擇可能涉及是否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問題。

謝某行走并發生事故的道路是全封閉、單向行駛的高速公路,明确規定禁止通行的道路,禁止行人行走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高速公路運營安全以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車輛的行駛安全,謝某選擇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将自身和他人之餘重大的危險之下,道路選擇具有重大的過失。因此,從法律角度看,謝某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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