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誠信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民法對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确立的基本準則,是将誠實信用的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吸收到民法規則中,約束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的行為人誠實守信,信守承諾。
誠信原則要求我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它的内在含義有兩個要求,一是遵守約定,比如簽了合同不履行義務就違反了誠信原則;二是與人為善,誠信不欺,要善意地從事民事行為,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合同詐騙、電信詐騙、山寨産品這些都是違背誠信原則的。
來源:原創 法治調研君 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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