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稅法嗎?
從性質上來看:稅收是經濟學概念,稅法則是法學概念。
從定義上來看: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标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種方式。稅法,是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總和。
從以上内容可知:稅收和稅法是兩個不同的事物,那他們是否是完全沒有關系呢?
法是稅收的存在形式,稅收之所以必須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稅收和法的本質與特性決定的。
第一,從稅收的本質來看,稅收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剩餘産品分配關系。國家向納稅人征稅,是将一部分社會剩餘産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稅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然而,在這種經濟利益的轉移過程中,其總量與結構都是不能随意改變的,必須按照事先确定的标準,由國家與納稅人雙方共同遵守,違反這種約定要受到一定的懲罰,出現争議要有公平的解決方式。所以,不能将征稅僅視為一種經濟利益的轉移而借助法律,通過規定稅收權利義務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種行為模式。如果作為法律主體的國家或納稅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适當地行使法定權利,法律将以強制手段予以追究責任,出現糾紛或争議也可以用訴訟這種規範的法律形式予以解決,從而保證法律調整機制的實現。嚴格地講,隻有法才是真正以規定人們權利與義務為其調整機制的。因此,稅收所反映的分配關系要通過法的形式才能得以實現。
第二,從形式特征來看,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其中,無償性是核心,強制性是基本保障。原因在于稅收的無償性要求有很高的強制權力作征稅保障,這種權力隻能是國家政治權力,法使這種政治權力得以體現和落實。①法依據的是國家強制力,與稅收憑借的國家政治權力是一緻的,這是最高的權力,其他權力必須服從;②構成法的一系列原則、規則、概念為人們提供了全面、具體、明确的行為模式,借助法可以使稅收強制性的目标更為明确;③法有一整套完備、有效的實施保障系統,可以使稅收的強制性落到實處,得到長期、穩定的保證;④稅收憑借的是政治權力,但是稅收權力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的,能夠對稅收權力起到規範、制約作用的,隻有法;5法所提供的行為規則必須具備規範、統一、穩定的特征,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這些都為實現稅收的穩定性提供了必要條件
第三,從稅收職能來看,調節經濟是其重要方面。這種調節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調節目标必須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納稅人對稅收調節有切實的感受,适當調整自身的經濟行為這樣才能使稅收調節達到預期目的。稅收采用法的形式,就可以借助法律的評價作用,按照法律提供的行為标準,判定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是否符合稅收調節經濟的要求,對違法者強制地改變其經濟行為,使之符合稅收調節的需要。借助法律的預測、指引作用,納稅人能預知自己在各種情況下的納稅義務、法律責任以及經濟後果,從而對自己的經營活動作出最有利的選擇,主動适應稅收調節的要求。總之,稅收采用法的形式,才能增加其調節的靈敏度,收到實效。監督管理是稅收的另一個重要職能。保證監督管理的公正性是稅收得以順利實現的基本前提,這就要有一套事先确定的标準作為稅收監督管理的規則。法以其權威性、公正性、規範性成為體現納稅規則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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