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倒翁連環話
撰文丨孟曉蕊
漫畫丨姜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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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相信,一份離職證明有這麼難開嗎?公司就是故意的!”小餘的耐心耗盡了,他決定用法律手段為自己讨回公道。
小餘在這家公司已經工作了5年。不久前,因為公司在内部大幅度降薪,他開始向外部投簡曆,不久就找了合适的職位。在預估好離職以及工作交接需要的時間後,他和對方公司約定兩個月後入職,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公司反複挽留小餘,他都堅決拒絕,并提出希望公司盡快出具離職證明。轉眼一個月過去了,他的工作早已交接完,公司仍未出具離職證明,而是不斷以“負責開證明的人出差了”“負責審批的副總被隔離了”等理由搪塞他。到了和另一家公司約定的入職時間,小餘仍然沒有拿到離職證明。那家公司又等了一個月,仍未等到小餘的離職證明,為了防止用工風險,隻好作出對小餘不予錄用的決定。
小餘又找了幾家單位,都因為自己不能提供離職證明而不能被錄用。他對前東家的用心不良非常氣憤,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賠償自己求職未果的損失。
在仲裁處理中,公司仍表示不是故意不辦,而是有太多客觀因素導緻辦不了。讓小餘欣慰的是,仲裁委最後支持了他的請求,以小餘從公司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标準,根據公司拖延出具離職證明的持續時間裁決公司支付賠償。
仲裁委指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招用新員工時為了避免用工隐患,通常都要求其提供離職證明。但如果上一家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後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無疑會損害勞動者再就業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該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緻小餘求職接連“泡湯”,工資收入遭到損失。對此,小餘可以要求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倒翁連環話
聚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與員工關系實務知識
以普法小故事與漫畫結合的形式
為用人單位點明合規化管理的必要性
為勞動者分析合理維權的着力點
促進勞動關系雙方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編輯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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