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強調: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審批流程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2、審批流程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2、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注意事項
1、動火申請表要明确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備查。
2、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内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3、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後由作業人員将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範表
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模闆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場、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将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幹淨。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确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将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9、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0、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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