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公務員,大家印象中應該都是薪資待遇很好,空閑時間一大把,下班後可以做些自己喜歡的事情。畢竟,國家都多次下發文件,要求教師待遇不能低于當地的公務員,公務員的待遇都可以成為一種标準了,所以在大家的印象中,公務員的待遇屬于非常不錯的那一種了。
但是在實際上,就好比都是老闆,有的富得流油,有的含着淚賣房賣車給員工發薪一樣,有些地方的公務員待遇也是比較低的。
基層公務員,很容易與“低收入”挂鈎,在現實中,很多的基層公務員陷入了生活困難,
那麼在一些待遇比較低的地方公務員,因為本身當地經濟水平比較低,生活壓力比較大,是否可以在下班後做些适當的兼職補貼生活家用呢?
例如開個小吃店,送外賣,借款給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跑個滴滴等等,是否會違紀違規呢?
在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縣王村鎮一名副鎮長因病導緻生活遇困,在滴滴注冊成為車主,後因拉了趟“專車”被人舉報了。而他在被舉報前,一共拉了359單了,毛收入兩三千元。
當地紀委接到并受理了這一舉報,表示調查結束後,将根據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在2019年1月,揚州市寶應縣的網友在揚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寄語市長”頻道留言:“你好,由于生活壓力較大,咨詢下公務員利用周末時間送外賣是否違紀?”
而當地紀委則回複:公務員如因生活困難,利用周末時間送外賣,原則上不構成違反黨的紀律。
那麼公務員下班後開專車,兼職等是否違反紀律?
在《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确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 但其實在實踐中,認定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必須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要對“營利活動”作限制性、實質性的解釋,而不能簡單地将一些日常經濟行為混同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違反有關規定”都有一些前置條件:
1.從事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内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法律法規,例如禁止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等;這些相關規定,在公務員的一些文件中都可以找到,例如《公務員法》、《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等等。
還有就是事業單位人員,根據《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政策兼職、創業,不但不違規,還是被支持和鼓勵的。
2.關于“營利活動”的含義或界定:
黨規黨紀、法律法規禁止黨員幹部違規參與營利活動或在企業和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并不是禁止他們的一切經濟行為。
例如根據公務員(《證券法》第,其可以依照規定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但是不準其參與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等;而公務員将其個人通過合法收入購買的門店長期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下,隻能算作一種簡單的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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