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現實生活中,為推進征收項目進程,有些征收實施單位往往會采取一些極端的方式,其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強拆!事後,實施單位為擺脫法律責任或者讓其行為具有合法性,也會從各方面找尋理由,“誤拆”、“拆違建”、“緊急避險”等都是常用的強拆理由。今天我們談的就是一個理由為“主動交拆”的案件。
案件情況:
原告****系一家汽修廠,于1997年經批準成立。1997年5月,原告與當時的颍西鎮***村組簽署征用土地協議,并依約支付了土地安置補償費用、青苗費等,獲取土地使用權。協議簽訂後,原告辦理了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建成廠房及辦公室,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原告一直在此經營,各項業務都已走上正軌,效益也不錯。
直至2019年,當地以棚戶區改造項目為由,對原告房屋組織實施征收。在沒有與原告就補償安置協商一緻的情況下,颍西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底組織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原告物品以及經營等都受到嚴重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以颍西街道辦事處為被告向颍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答辯:
原告訴稱的内容不實,其系主動交出涉案房屋,自願讓颍西街道辦拆除其房屋,根本不存在違法強拆的行為。
律師解讀:
被告辯稱是原告主動移交房屋予以拆除,但是案件中并沒有能夠提交原告主動移交房屋的證據。而且,原告對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在未獲取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原告主動移交房屋也不符合常理。所以,被告的辯稱根本不能成立,更不能改變其行為的違法性。
法院觀點:
本案中,原告案涉房屋在既未簽訂補償協議又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颍西街道辦強制拆除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明顯違反上述規定。被告實施的被訴強拆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内容,故依法應确認違法,原告訴訟理由能夠成立。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确認阜陽市颍州區颍西街道辦事處于2019底強制拆除原告阜陽市*****汽車修配廠位于阜陽市颍州區××辦事處××路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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