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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結束後認罪認罰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09:28:23

取保候審結束後認罪認罰書?新幹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取保候審結束後認罪認罰書?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取保候審結束後認罪認罰書(幹檢不起訴決定書)1

取保候審結束後認罪認罰書

新幹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幹檢刑不訴〔2021〕9号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碼362424195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江西省新幹縣,住址**鎮**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30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新幹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發現家裡種的田邊上和種番薯的地裡邊上有野豬啃食的地方,就在田邊裝了3個鋼絲套,在地裡邊上裝了2個鋼絲套和一個鐵夾子。9月5日下午5點多,李某甲到田裡發現安裝的鐵絲套抓捕到一隻70-80斤的野豬,就用鋤頭将這頭野豬敲死後,然後叫人幫忙把野豬擡回家中,當天晚上将野豬宰殺分吃掉了。

案發後,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的說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新幹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銷毀清單、銷毀照片;2.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8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筆錄等證據。

本院認為,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并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機關銷毀。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内向本院申訴。

新幹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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