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行駛裡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裡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标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标準和網約車報廢标準中先行達到的标準報廢。”
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後,則應變更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有關車輛報廢問題,建議參看《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号)内相關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第六條(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
綜上所述,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退出網約車經營後家用,也将按照60萬千米的使用年限規定報廢。
來源:綜合浙江公路與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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