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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附件需要約定管轄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0 12:05:07

民法典中合同附件需要約定管轄嗎?在當事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時,時常會出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因此,在民事法律規範中,也會出現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表述及處理本文試歸納和分析《民法典》涉及“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表述的法律規範的結構類型及規範意思,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中合同附件需要約定管轄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法典中合同附件需要約定管轄嗎(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1

民法典中合同附件需要約定管轄嗎

在當事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時,時常會出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因此,在民事法律規範中,也會出現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表述及處理。本文試歸納和分析《民法典》涉及“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表述的法律規範的結構類型及規範意思。

一、“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關系

在《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規範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等表述經常出現,并且一般情況下“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往往同時出現。觀察《民法典》中的“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兩者之間的關系,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并列等效

“約定不明”與“沒有約定”——并列出現,效果相同。

即在法律規範的同一句話中,同時出現“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并且“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為連用,其表述形式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

例如,《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650條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這裡的“約定不明”,并非是用來強調“沒有約定”以及約定的内容,而是對“沒有約定”情形的補充;因為在“沒有約定”情形之外,還存在“雖然表面上有約定,但是實際上因約定不明而在實質上相當于沒有約定”的情形,這種“約定不明”與“沒有約定”等效。因而,這裡的“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之間為同位語關系,兩者不僅等效,并且必須同時并列出現,才算是在邏輯上表達完整。

并列等效,為“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關系的一般形式。同時,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之前,一般還存在或者省略了“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如第510條作為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補救條款,其所省略的前提就是“有約定從約定”;第650條有兩個分句,一是“按照約定”,二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如此,在該“有約定從約定”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之間,又構成對應區分關系。

(二)對應區分

“約定不明”與“沒有約定”——對應出現,效果區分。

即在同一條法律規範的不同款之間,分别和對應同時出現“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其表述形式為:在前一款中表述“……沒有約定……”,在後一款中表述“……約定不明……”;并且前後兩款對“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處理各不相同,即兩者不等效。

例如,《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确,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此為“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關系的一個特例。同時,在該“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對應區分關系之前,一般還存在或者省略了“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如第680條,對第1款可以理解為,對利率有約定的從約定,但是法律隻保護符合國家規定标準範圍内的利率;第2、第3款分别規定了“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如此,在該“有約定從約定”與“沒有約定及約定不明”之間,又構成對應區分關系。

“約定不明”“沒有約定”的三種關系

關系

條件及處理

表述

實例

有約定→從約定

同款表述

第650條

沒約定→按沒約定

同款表述

約定不明→按沒約定

同款表述

區分

有約定→從約定

省略

第680條

沒約定→按沒約定

前款表述

約定不明→按具體處理

後款表述

有約定→從約定

省略

第544條

沒約定→按沒約定

省略

約定不明→按沒約定

同款表述

(說明:綠色加底紋為省略部分)

(三)單獨出現

“約定不明”

即隻規定“約定不明”如何處理,但對“沒有約定”未規定如何處理。實際上這種法條,并非對“沒有約定”如何處理問題未作規定,而是對此根本無需規定。

例如,《民法典》第54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内容約定不明确的,推定為未變更。”

此為“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關系的另一特例。對第544條應當和第543條聯系起來考察,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其含義就是“有約定從約定(變更)”“沒有約定,按沒有約定(不變更)”;第544條則規定了“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推定未變更)。如此,在該“約定不明”規範之前,本條款省略了“沒有約定,按沒有約定”的規定;并且,在該“沒有約定,按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之間,構成并列等效關系。進而,在前述“沒有約定及約定不明”之前,還省略了“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并且,在該“有約定從約定”規範與“沒有約定及約定不明”之間,又構成了對應區分關系。

二、對“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規範

(一)“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規範性質

一般來說,涉及“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規範,均為任意性規範。任意性規範是與強制性規範相對應而言的。強制性規範,是指不能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排除适用的規範;與之相反,任意性規範,是指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排除适用的規範。

任意性規範有兩種形式:

第一,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其表述形式是"……除外",其又分别包括三種具體形式:1.“……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某具體情況的除外”。

第二,解釋性任意性規範。其表述形式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二)“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規範效果及體系

在《民法典》中,涉及“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法律規範共有61條,其中,物權編15條,合同編42條,人格權編1條,婚姻家庭編2條。可見,解釋性任意性規範主要集中于合同編。因而,以下重點梳理《民法典》合同編中的解釋性任意性規範,即合同編中涉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規範。

對“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處理,從法律規範的效果上看,有兩種規範形式。

1. 否定性解釋性任意性規範

對“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在法律效果上就是沒有這回事,當事人不享有和承擔約定的相應權利及義務。對此,在邏輯上,法律規則應當有兩種情形。

第一,無需規定。即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那麼自然就是沒有這回事,當事人不能享有和承擔該約定的相應權利及義務,對此無需規定。

第二,具體規定。例如,《民法典》第639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标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2. 補充性解釋性任意性規範

《民法典》的編排特點是總分結構,其在對合同編解釋性任意性規範的安排上,同樣體現了總分結構的特點。

(1)一般規則條款

第510條、第511條規定了合同解釋的一般規則。即規定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處理原則。

一是第510條規定了合同條款的補充和确定方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二是第511條規定了合同條款的繼續确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标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标準的,按照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必須先适用一般規則後才能适用的具體條款

規定應當首先适用第510條後才能适用本條的規範,共有24個條文。

具體表述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即規定:首先必須适用第510條确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補充合同的内容;不能通過這種方式補充的,才能适用本法條所規定的倡導性做法進行處理。

例如,《民法典》第582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無需适用一般規則而可直接适用的具體條款。

未規定首先适用第510條、直接規定适用本條的規範,共有19個條文。

例如,第650條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三、對“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具體處理

(一)任意性規範的适用規則

對任意性規範的适用,應當遵循以下步驟及原則:

1. 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優于解釋性任意性規範

即面對某一糾紛或某一具體問題,除了優先适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外,還應當按以下規則處理: 首先,要看是否有可供适用的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其次,再看是否有可供适用的解釋性任意性規範。

2. 解釋性任意性規範的适用規則——五步法

即依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确立的原則,按以下順序進行選擇适用:一是看當事人事先有無約定;二是看當事人事後是否達成補充協議;三是根據體系解釋方法進行判斷;四是根據交易習慣進行判斷;五是适用解釋性任意性規範。

此即為解釋性任意性規範适用的五步選擇法,可歸納為以下适用順序:特别約定>補充協議>體系解釋>交易習慣>任意規範。

(二)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梳理法條和辨析法理,目的是為了具體運用。對以上分析結果,可以運用于解決以下兩個具體問題。

1. 誤認為“約定不明”是對約定内容的特别強調

前已述及,在同一條法律規範中,同時出現“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其中“約定不明”并非是用來強調“沒有約定”以及約定的内容的,而是對“沒有約定”情形的補充,因為在“沒有約定”情形之外,還存在“雖然表面上有約定,但是實際上因約定不明而在實質上相當于沒有約定”的情形,這種“約定不明”與“沒有約定”等效。

然而,司法實務中有觀點認為,這裡的“約定不明”是對所約定内容的特别強調。比如以下事例:

《民法典》第392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涉及的案件事實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有裁判觀點認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關于實現保證債權的約定,并非是實現擔保物權的約定,該約定并不能必然得出已就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與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約定,故不能将《保證合同》中的上述約定理解為第392條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因而,應當适用該條第2分句關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的規定,對當事人的約定予以否定。

其實,第392條的三個分句依次确立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三種方式的順位:按照約定、自物擔保物權和債權人選擇第三人擔保物權或保證。就約定有先而言,隻要債權人和擔保人有實現債權的順序相關的約定即可,包括物保優先、人保優先和債權人選擇。在上述案件事實中,并非當事人對混合擔保的清償順序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而是約定了債權人享有選擇的權利,即債權人既可選擇物保優先,也可選擇人保優先。這種約定當然有效,對其不宜以“約定不明”為由予以否定。

2. 濫用對“沒有約定”的補充解釋規則

前已述及,解釋性任意性規範,可區分為否定性解釋性規範與補充性解釋性規範。據此,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那麼就不享有或不承擔與該約定相關的權利或義務,此即為否定性解釋性規範。隻有在特定的情況下,即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以及該物權關系或合同關系的實際情況,必須由當事人作出約定才能确定相應法律關系,此時才存在“沒有約定”及“約定不明”的補充解釋問題,此即為補充性解釋性規範。

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起施行)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17條第1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據此,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第17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房屋征收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屋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應當歸“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所有。

房屋征收補償關系與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房屋被征收,隻是導緻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出租人)不能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原因,但不能成為出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因而,對于房屋被征收的,所有權人(房屋出租人)應根據房屋租賃合同,向房屋承租人承擔不能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在這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如何承擔該違約責任,則可根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的原則,即對解釋性任意性規範适用的五步選擇法,進行補充處理。

但是,不能因此認為,雙方對“房屋征收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的歸屬”問題未作約定。因為,不管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的性質是什麼,也不管補償的依據和标準什麼,這些問題均與房屋承租人沒有物權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房屋征收停産停業損失補償的歸屬問題,與雙方房屋租賃合同并無法律上的關聯關系。

進一步講,不能因為在征收補償關系中,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出租人)向征收機關提供的用以證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是房屋承租人利用該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執照,也不能因為計算“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是按房屋承租人利用該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進行計算,而認定“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歸于房屋承租人所有。

附:《民法典》合同編涉“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條款梳理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标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标準的,按照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一十四條 【金錢之債中對于履行币種約定不明時的處理】以支付金錢為内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币履行。

第五百四十四條【變更不明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内容約定不明确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八十二條【違約責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零二條【交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沒有約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交付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七條第二款【交付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标的物風險負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六條【标的物質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對标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六百一十九條 【标的物包裝方式】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标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标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六條【價款數額與支付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支付價款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條【支付價款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試用期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标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賣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使用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标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

第六百八十條【借款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确,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百零九條【租賃物使用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二十一條【租金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三十條【租賃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緻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八百二十七條【運輸合同中包裝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一條【檢驗貨物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内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緻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第八百六十一條【技術秘密成果歸屬分享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将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百七十五條【後續技術成果歸屬分享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八十六條【工作費用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九條【保管合同保管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九條【保管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寄存人可以随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别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條【保管費支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一十四條【儲存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随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行紀人超額完成任務時能否增加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中介人報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利潤分配與虧損負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合夥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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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轉載自“民商實務讨論”微信公衆号,在此緻謝!

編輯:潘園園

馬春雨

排版:熊媛媛

德 吉

審核: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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