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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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噪聲污染已成為危害人類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面對噪聲污染所帶來的侵害,群衆可以選擇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邱劍波法官審理了一起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畢某一家居住的房屋位于被告公司所建設和管理的公路一側十餘米處。畢某以公路上車輛行駛産生噪聲,尤其是夜間噪聲嚴重超标影響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房屋聲環境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标準,并要求支付精神賠償金及相應經濟損失。被告公司認為其公司已經按照批準的設計規劃、國家标準設置了噪音防護措施,滿足國家聲環境質量标準,對畢某不存在任何的侵害行為。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經鑒定機構對畢某的房屋處進行噪聲檢測,檢測結論為:1#點位夜間噪聲排放值不滿足《聲環境質量标準》(GB3096-2008)表1中4a類聲環境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法院審理
畢某居住的房屋建造在前,涉案公路建設在後,該公路通車後,畢某房屋被迫坐落于交通幹線旁。因畢某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對環境噪聲污染标準要求較高的村莊,其噪聲污染标準限制應當按照村莊或居民區的标準确定。經鑒定,畢某的房屋夜間的環境噪聲超過了标準要求,畢某正常的生活受到來自公路的噪聲污染幹擾。
被告公司作為該段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有責任采取措施減輕交通運輸噪聲影響。因此,對畢某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所居住房屋聲環境達到環保部門規定标準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畢某居住環境雖然噪聲超标,給畢某的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客觀存在,但鑒于畢某未能提供證明其因噪聲污染造成實際損害的相關證據。因此,對畢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鑒定費系因被告公司原因造成畢某居住的房屋聲環境超标,為畢某實際支出的費用,畢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一、由被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修建隔音牆或其他有效措施,将畢某居住的涉案房屋室外夜間噪聲降到标準要求以下;
二、由被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畢某鑒定費5000元;
三、駁回畢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震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複生态環境、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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