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首互未來”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未來網記者注意到,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含“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打賞案”、“未成年人大額遊戲充值案”。案例顯示,審理過程中發現某短視頻平台、遊戲平台在實名認證、未成年人身份識别、風險防控、主播監管等方面的機制缺失和管理漏洞。
近年來,網絡直播、網絡遊戲興起,然而在該行業發展的同時,一些平台主體責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齊、打賞行為失範等問題頻發,像未成年人大額打賞主播、為遊戲充值等事例屢見不鮮。
5月26日,“首互未來”北京互聯網法院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充值打賞類案件涉案金額最高
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出現新的特點。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底,我國網民規模已近10億,中國未成年人網民達1.83億,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達94.9%。廣大未成年人身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深入發展的時代,被稱為新一代“數字原住民”,互聯網已經成為當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長空間、“第六感官”。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顯示,小學生劉某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父親的手機号在被告運營的直播平台注冊賬号。僅8天的時間内,劉某通過微信給該賬号充值4萬餘元,并将這些充值金額在該直播平台上通過購買虛拟禮物并打賞的形式進行消費。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返還原告的充值款項。
小學生張某在放假期間,張某父母在未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未選擇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費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将張某母親個人手機交予張某使用,使得張某以其母名義注冊某直播平台賬号,在無需輸入支付密碼的情況下即得以在網絡平台對遊戲直播進行充值打賞,僅6天打賞1萬餘元。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穎介紹,經統計,北京互聯網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額從1000餘元至60餘萬元不等,金額最高的案件為某遊戲充值案件,涉案金額高達61萬元。
總體看,遊戲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額為84647元,直播打賞案件的平均标的額為69712元,網絡購物類案件的平均标的額為34758元。人格權案件中,當事人訴訟請求多為賠禮道歉及精神性賠償請求。
從案件的具體糾紛内容看,主要集中于充值打賞、網絡購物、人格權侵權等類糾紛。其中,遊戲充值案件20件,直播打賞案件22件,其他充值類案件15件,充值打賞類案件占比達到75%。
在充值打賞類案件中,原告多主張未成年人充值行為不發生效力并要求返還充值款。在網絡購物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多主張銷售方存在違約、欺詐等情形而要求承擔相應責任;在人格權糾紛案件中,多為未成年人在社交媒體中的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被他人侵權,也有未成年人的肖像權、隐私權等其他人格權被侵害引發的糾紛。
此外,從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情況來看,糾紛主要集中于消費娛樂、社交等領域,網絡新型娛樂方式對未成年人影響明顯。涉案平台包括短視頻直播平台、遊戲平台、網購平台、社交平台,案件數分别為26件、10件、15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總數的77.6%。
姜穎表示,這些案件反映出,在網絡娛樂消費領域,特别是網絡遊戲、網絡直播領域,未成年人易出現沉迷。
姜穎指出,案件中反映大額消費行為是引發未成年人網絡糾紛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費額遠遠超過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額。在充值打賞類案件中,由于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等内容的實時互動刺激,未成年人出于吸引注意、娛樂、競争攀比等心理,或短期内消費金額畸高,或由于網絡沉迷引發長時間持續性消費。
多部門聯合治理,遏制未成年人大額直播打賞、遊戲充值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涉未成年人網絡充值、打賞案件中,未成年人多從簡單接觸網絡遊戲、網絡直播開始,進而通過充值、打賞獲得了更好的娛樂體驗,後發展為大額充值打賞,個别未成年人甚至為其遊戲賬号購買了代練級服務。
此外,案件中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監管、規避平台認證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網課學習、正常娛樂為由欺騙家長獲得電子設備,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長休息時間偷用家長的設備進行娛樂消費。為了規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費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賬号注冊登錄,有的為防止事後被發現,還會在消費後删除驗證短信、提示信息。有的還通過網絡購物平台購買成年人賬号,購買代充值服務。未成年人繞過監管及認證措施,導緻其使用網絡娛樂消費時間遠超過國家規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網時間,引發網絡沉迷。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糾紛中,許多未成年人的家長存在自身網絡素養不足,對個人電子設備或支付密碼保管不當,對未成年人用網行為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不到位等問題。
對此,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設置“網絡保護”專章,聚焦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網絡信息管理、網絡沉迷防治、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欺淩防治等主題,全面加強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四方責任,深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指出,未成年人審判工作隻能加強、不能削弱。
在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3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指出,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标準提供服務,并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産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5月7日,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于規範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下稱《意見》)。該《意見》中明确指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等。不僅如此,《意見》指出,網絡平台應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嚴格落實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各類打賞服務,不得研發上線吸引未成年人打賞的功能應用,或開發誘導未成年人參與的各類禮物等。
此外,北京市互聯網法院指出,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視頻、網絡社交、電子商務等多類型平台,案件反映出部分相關市場主體在未成年人保護的技術措施、身份驗證、信息内容建設、投訴處理機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在技術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終端産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未能充分落實在産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驗證方面,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身份核驗方式較為單一,缺乏收集個人信息之外的動态核驗等方式,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可能獲知用戶為未成年人後,仍對其充值行為予以放任。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電子商務平台提供遊戲賬号購買、代充值等服務,事實上便利了未成年人繞過網絡遊戲的防沉迷措施,電子商務平台對此監管不力。
作者|未來網記者 張冰清
來源: 未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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