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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工人的勞動權利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7 14:35:58

一線工人的勞動權利?作者:李英鋒“安全第一,請戴安全帽進入工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然而,對一些地方的工人而言,想從企業那裡順利領到一頂能夠保障“頭頂安全”的安全帽并不容易一些工地現在“流行”發放安全帽補貼、勞保用品補貼,甯可多發補貼,也要讓工人自行購買安全帽一些勞保用品店的店主也說,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個人來買安全帽的增多了,而以前多是企業集體采購(7月5日《工人日報》),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一線工人的勞動權利?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一線工人的勞動權利(勞動者的頭頂安全)1

一線工人的勞動權利

作者:李英鋒

“安全第一,請戴安全帽進入工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然而,對一些地方的工人而言,想從企業那裡順利領到一頂能夠保障“頭頂安全”的安全帽并不容易。一些工地現在“流行”發放安全帽補貼、勞保用品補貼,甯可多發補貼,也要讓工人自行購買安全帽。一些勞保用品店的店主也說,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個人來買安全帽的增多了,而以前多是企業集體采購。(7月5日《工人日報》)

發放安全帽補貼等于發放安全帽嗎?等于盡到了勞動安全管理責任嗎?法律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一些企業圖省事,出于轉嫁勞動安全管理責任的真實動機,不發給勞動者安全帽,隻發安全帽補貼,讓勞動者自行購買安全帽,這就算錯了安全帽責任賬。從行為上看,這種做法構成了逃避責任、推卸責任,而從結果上看,企業的勞動安全管理責任是怎麼推也推不掉的。

在建築工地、工礦企業等勞動場所,以實物方式發放質量達标的安全帽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剛性責任。不僅《勞動法》有相關規定,《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也進一步明确: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企業以安全帽補貼代替安全帽,并未以合法的形式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未完全履行、嚴格履行勞動防護管理責任,逾越了法律底線。

企業發補貼讓勞動者自行購買安全帽,就是把質量查驗把關的責任推給了勞動者。一些企業發放的安全帽補貼數量有限,可能無法滿足勞動者購買較高質量的安全帽的需求,勞動者隻能購買一些價低質次的安全帽。勞動者個體對安全帽的鑒别、查驗、把關能力明顯不如企業,且一些勞動者還存有省錢賺差價的思維,他們在琳琅滿目、良莠不齊的市場上買回的安全帽質量注定參差不齊,一些勞動者頭戴的安全帽很可能是徒具其形、一碰就碎的不合格産品。顯然,企業以安全帽補貼代替安全帽,弱化了安全帽的購買把關能力,拉低了安全帽的質量安全系數,增加了安全帽風險隐患的不确定性。這種做法是對勞動防護管理責任的亵渎,也是對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漠視。

勞動者的安全帽不能淪為安全補貼,勞動者的“頭頂安全”不能淪為“補貼安全”。企業必須增強法律意識、底線意識,算好安全帽的責任賬,厘清安全帽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折不扣地履行購買、發放達标安全帽的法律義務,為勞動者統一把住安全帽的質量關、安全關,排除安全帽的風險隐患。勞動監察等部門應針對企業發放安全帽補貼的問題加強監督檢查,以行政約談、行政指導、立案查處、曝光問題等方式對企業進行警示、教育、幹預,規範企業的勞動防護管理行為,倒逼企業自律。勞動者也應認清企業發放安全帽補貼的違法屬性、侵權屬性,增強維權意識,積極抵制甚至舉報、投訴安全帽補貼,讓安全帽補貼失去生存空間。(李英鋒)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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