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李某系A公司員工,之後辭職。A公司拖欠李某2020年9月至11月的工資。2021年1月18日,金某出具未付工資清單一份,确認A公司尚欠李某勞動報酬20000元,并承諾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金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後,金某和A公司支付了勞動報酬14680元,餘款至今未付。
普法小知識:
李某與A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李某在A公司處工作,A公司應當支付勞動報酬。A公司未按期支付李某勞動報酬5320元,應承擔繼續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違約責任,故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金某對上述勞動報酬自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未明确保證期間,依法應認定其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現李某未舉證證明其在上述保證期間内請求金某承擔保證責任,故金某依法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李某要求金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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