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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法條解析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0 12:34:23

意定監護丨釋義

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财産管理等事宜委托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财産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意定監護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确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法條解析(意定監護緣何成熱詞)1

最近,上海一位獨居老人的養老選擇引發了廣泛關注。88歲的老伯在自己的妻子、兒子先後去世的情況下,通過意定監護公證指定非親非故的水果攤主小遊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同時,又通過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在其過世後将價值約300萬的房産贈予小遊。老人的這一舉動遭到了家屬的質疑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讨論,“意定監護”也成為熱詞進入了人們的視野。

01

監護社會化趨勢不可避免

在社會生活中,與意定監護相比,更為人所熟悉的是法定監護,即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

然而,随着家庭結構的變遷、家庭人口數量的減少,傳統子女監護的家庭功能減弱,單一的法定監護制度已經難以滿足形勢發展需要。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至2018年底,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近2.5億,老齡社會迅猛來襲,高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失能失智問題凸顯,特别是孤寡、失獨、空巢老人等人群,他們的晚年生活該由誰來照料?他們能不能根據個人意願預先選擇監護人來為自己的養老兜底?

2012年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提出建議,将老年人的意定監護納入其中,最終形成了第二十六條,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确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意定監護優先于法定監護,這是我國首次規定實施對老年人的監護制度,也成為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亮點之一。

即将實施的《民法典》中對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總則編第33條進一步擴大了“意定監護”适用範圍,将該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形成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監護制度。

楊立新表示,《民法典》總則編第33條“成年人的意定監護”,體現了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和最有利于被監護人權益的原則。成年人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前可以選擇一個自己最中意、最相信的人,通過協商,以協議的形式,在發生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讓他來做自己的監護人,來監護自己的行為。“這一制度對老年人的權利保護無疑意義重大。老年人可以為将來可能出現的意思能力減退等情形未雨綢缪、提早規劃,預先選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法條解析(意定監護緣何成熱詞)2

02

探索中的新型養老行為

意定監護,近幾年逐漸成為一種新型的養老行為,開始走進我們的生活。2017年8月,國内首個意定監護生效案例在上海出現。當年,全國各地公證機構共辦理意定監護案例約100件,其中近50例發生在上海。這當中,大部分被監護老人為獨居獨身,或失獨、孤寡者,而且選定的監護人大部分也無血緣關系。

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老齡法律分會副主任、陝西省公證協會會長楊磊表示,“意定監護公證讓老年人在喪失意思能力的時候、彌留的時候、已經失去行為能力的時候還能有尊嚴地活着,還能有尊嚴地行使自己權利。”他表示,在具體實踐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過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街道辦事處、物業公司、單位、同事、親戚、朋友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由監護人來履行監護職責。

楊磊表示,意定監護主要适用于那些孤寡、獨居老人,有家庭糾紛的老人,心智障礙子女父母、失獨父母等。比如說老人子女在國外,住院手術要簽字,有這份公證書,就可以由監護人來簽字,還有的老人想住養老院,也需要監護人簽字。監護人的責任重大,涉及生活照料、财産管理、訴訟維權、醫療救治、死亡喪葬等。

相比法定監護人間推卸或搶奪監護權,指定監護人濫用監護權等情形,意定監護更有利于減少監護的糾紛。楊磊說,在現實中有的老人子女都在,有多個法定監護人,但是法定監護人之間有較大的糾紛,老人在失能失智以前沒能妥善安排好自己的監護事宜,很可能導緻他的兒女們就老人的監護權問題搶占、推诿,搶占因為有遺産,推诿因為怕麻煩。而對于那些心智障礙子女父母、失獨父母、自閉症子女父母、唐氏綜合征子女父母,他們往往也需要為子女尋找法定監護人以外的人員進行監護。

楊磊所在的漢唐公證處曾接辦了一個案件:老人80多歲,有一套房子和一百多萬元的存款,隻有一個女兒有點癡呆,老人侄子一直照顧他的女兒,他想把存款留給女兒,房子留給侄子,前提是自己去世以後侄子要幫他照顧好女兒。但是他擔心房子過戶給侄子後,侄子能不能照顧他女兒,存款是否用在女兒身上。公證處幫助他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協議裡規定老人去世後把房産留給侄子但是前提要照顧女兒,同時約定了存款的使用,又幫助老人訂立一份遺囑,存款由女兒來繼承,辦理信托,由公證處介入來監督如何使用存款,并與老人的侄子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意定監護法條解析(意定監護緣何成熱詞)3

03

相關細則亟待完善

作為一項新制度,意定監護正逐漸為人們所接受。

  • 2016年上海在修訂《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過程中,率先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規定了老年意定監護。
  • 2017年12月,司法部首次發布了“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指導性案例,明确了公證機關辦理老年意定監護公證的要點,規範了老年意定監護公證申請的主體、公證審查的内容、公證的具體程序以及意定監護協議的主要内容、公證員的保密義務等事項,規範了意定監護公證案件的辦理。各地也相繼出現了意定監護的案例。
  • 作為深度老齡化的特大型經濟中心城市,日前,上海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處處長陳躍斌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上海正在積極探索登記監護類社會組織,通過社會組織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意定監護相關服務,更好地滿足老年人多層次養老需求。

在“上海老伯把房産贈予水果攤主尋求養老支持”的新聞不斷發酵的過程中,老人的家人和不少網友都表達了這樣的擔憂,老人通過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将自己未來養老送終的監護權,以及房産都交出去了,但監護人在得到被監護人房産後,還會不會一如既往地對被監護人好?一旦監護人違背承諾該怎麼辦?誰來為意定監護把關?誰來監督意定監護的履行?

楊立新表示,在意定監護制度中,要有一個特别的監護監督制度。意定監護監督制度就是選定一個監護監督人,對意定監護人的監護行為進行監督,在其違反監護職責的時候,監護監督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撤銷其監護資格,重新指定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

就其他國家的經驗來說,日本和韓國采用的是意定監護監督人私人監督與家庭(事)法院公權監督相結合的雙重監督機制。有研究表明,在未建立公權監督機制的國家,意定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問題較為嚴重。

在我國的實踐中,辦理意定監護的公證機關往往承擔了一定的監督職責。比如,公證部門在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時會調查核實,避免老人被迷惑、被騙,定期了解情況,監督監護人是否盡責。

2018年,上海80歲的蔣大爺在辦理意定監護公證過程中,指定鄰居李阿姨成為他的意定監護人,同時居委會工作人員張先生代表居委會成為第三方監督人。這是首個由第三方,居委會指派工作人員擔任監督人的案例,值得借鑒。

此外,随着意定監護實踐的推進,明确委托人行為能力認定的程序、建立行為能力認定醫院及醫師名錄,制定社會監護人從業資質和從業标準,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等細則也亟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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