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問題咨詢的人比較多,今天給大家講解一下:您好,我在2014年進入了我現在的公司,那個時候簽的是5年的勞動合同,如今勞動合同期限還沒有到,公司以經營不善為由,要将我辭退,請問我可以申請賠償費用嗎?2017年辭退補償金有什麼新的标準嗎?
2、公司合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補償
例如:某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突發重病,在醫院檢查确診治療後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崗位,公司可以在支付一定的補償給該員工後,辭退該員工。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與該員工協商一緻,或者依照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生産經營困難或破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存在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損害等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根據當事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且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
如果員工工作正常,用人單位想要跟該員工接觸勞動關系,但是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該員工,沒有合法理由或者是拒絕支付賠償,那麼用人單位就屬于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賠付你雙倍的補償金,即每工作1年需要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金額。
當然,員工相對于用人單位來比,屬于弱勢群體,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後,仍然不予賠償(協商不成或者拒絕支付),員工可以在60天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勞動争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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