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過世後,他的六名子女因為遺産繼承問題鬧上公堂。其中,長子拿出了一份由自己代父親手寫的遺囑,聲稱這份遺囑當時是父親出院時委托他幫寫下的,也有父親的簽名。
那麼,這份代書遺囑是否有效?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10月17日了解到,法院審理後并沒有認定該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1933年出生的姚某尹,與妻子共同育有六個子女,妻子離世後,姚某尹一直獨自居住在老屋,每月領取退休金及政府補貼生活。2020年開始,姚某尹身體狀況漸差,曾因病住院。2021年5月29日,姚某尹去世,遺留定期存款21萬元及到期利息。姚某尹的子女就财産繼承問題無法達成一緻,遂訴至平遠法院。
庭審過程中,姚某尹的長子提交一份2021年3月3日由他代為書寫、姚某尹簽名的《經濟分配遺囑》。
廣東平遠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遺囑是在姚某尹重病出院情況下訂立的,遺囑在書寫時僅有利害關系人姚某尹長子在場且由其書寫,并無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見證人在場,亦無法查清當時姚某尹精神狀況是否良好,涉案遺囑不具有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不具有遺囑效力。遂依法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産進行分配。
法官說法:代書遺囑怎樣才有效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為了保證代書遺囑的效力,在訂立代書遺囑過程中,還要注意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的時空一緻性,即時間上的同步性、地點上的同一性。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陳昕宜
資料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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