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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送的京東購物卡安全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8 21:46:32

别人送的京東購物卡安全嗎(912.5萬元京東購物卡無法使用背後)1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種昂2018年3月,一位叫田更的男子,向京東集團旗下的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京東技術公司)彙款816萬元,購買到913萬元面值的電子購物卡——京東E卡,但後來他發現,這些卡中隻有5000元可以正常使用,其餘高達912.5萬元面值的京東E卡則被凍結,無法開通使用。

田更向法院起訴京東技術公司和其全資股東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京東貿易公司)要求解除這一買賣合同,退款并賠付相應的利息;京東的這兩家公司卻不同意。

田更的訴訟案,從2018年開始,期間法院數次駁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再駁回,再上訴,再發回重審。

2021年7月,北京市大興區法院一審判決,京東技術公司退還田更相應的購卡錢款共計815.55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京東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終審,維持原判。

直到2021年11月23日,知情者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京東已履行了法院的這一判決;同時,田更也把912.5萬元面值的京東E卡交給了京東。

既然京東已收款,顧客拿到的卡無效,京東為什麼卻不同意退款賠付?為什麼還要經曆多番訴訟?

接近案情的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介紹,此案起源頗為複雜,背後實際還隐藏着一個交易額逾2億元、并造成損失高達1.3億餘元的詐騙大案;并且,彼時一位京東員工的“私人行為”,助推了該詐騙案件的發展。

别人送的京東購物卡安全嗎(912.5萬元京東購物卡無法使用背後)2

(京東E卡樣式,圖片來源:京東官網截圖)

詐騙犯3次減刑 出獄後“高買低賣”成交逾2億元

司法材料顯示,田更自述,他是經友人介紹認識的袁野。

袁野,男,1984年2月生于北京,大學肄業。早在2009年8月,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2010年6月,以犯詐騙罪,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袁野連續三次獲得大幅度的減刑優待,2016年12月9日,刑滿釋放。

在2017年3月左右,袁野開始從事銷售iPad(蘋果平闆電腦)、中石化加油卡、京東E卡等生意。

姚輝是他最早的顧客之一,不遲于2017年3月14日,姚輝開始從袁野處購買iPad。

事後袁野的供述稱,他跟姚輝說可以買到便宜的平闆電腦和手機,之後姚給他轉賬,他則負責供貨。“(他供給姚輝的)這些平闆電腦和手機,都是在中關村電子市場買的,買的時候也有些折扣,(然後)基本都是按照購買時的折扣給姚輝的。”

從當年3月14日到8月2日,4個多月的時間,姚輝跟袁野訂了325台iPad。袁野如數供貨。

姚輝後來對偵查機關陳述說,在2017年8月左右,袁野稱還可以幫他銷售這些訂購的産品,這樣利潤會更高。于是,姚輝把本金就一直放在袁野那裡,大概有276萬元,但是直至案發,袁野隻給過一個月的利潤。

2017年9月,袁野發起成立了北京皛白商貿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銷售文化用品、電子産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等,注冊資本100萬元,袁野出資70萬元,為實際控制人;另一個自然人陳海育出資30萬元,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在北京皛白商貿有限公司成立前後,袁野對姚輝表示,他可以買到比較便宜的京東購物卡——京東E卡。

所謂京東E卡,簡單理解,就是京東發行的可在京東網站上購買京東自營商品的、并經預付卡備案的一種預付費的購物卡。

姚輝給袁野轉賬之後,袁野以很低的折扣賣給姚大批量的京東E卡;後來,還以6折左右的價格賣給過姚大批量的資和信商通卡(另一家公司發行的預付費的購物卡),以及7折左右的價格賣給姚大批量的中石化加油卡。

姚輝說,在購買京東E卡初期,他是跟着袁野去京東E卡的自提點提的卡。他花了900萬元購買京東E卡,然後看到袁野提出了面值1200萬元的京東E卡,就相信了袁野的能力。

900萬元買到1200萬元面值的京東E卡,等于是打了7.5折;而在市面上和互聯網上,諸多回收京東E卡的商家,給出的回收價可以達到卡面值的9.5折,甚至9.6折——等于拿到京東E卡之後轉手去賣,就可以掙到20%左右的利潤,這相當誘人。

此後,姚輝給袁野的銀行賬戶不斷轉賬,以購買京東E卡、資和信商通卡、中石化加油卡,還讓他買過五塊勞力士的手表、一輛寶馬X5汽車、一輛賓利汽車等等諸多商品——姚輝買到的價格都遠遠低于市場價,比如賓利汽車相當于是打了7.8折。

事後姚輝在法庭上的陳述稱,從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累計給袁野轉賬超過了1.6億元。

除姚輝外,袁野以類似方式交易的對象,還包括劉舒、金英、孫員、董中等人,以及上海暢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暢同公司)。

袁野賣給這些人和公司的産品,也主要是iPad、京東E卡、資和信商通卡和中石化加油卡。此外,他也賣過當年最新款的iPhone7和iPhone7PLUS手機——袁野給董中的價格,也是低至正常市場價的7折。

一年左右的時間裡,袁野和他們之間交易的金額數以億計。京東技術公司負責京東E卡銷售的職員胡晶事後作證稱,袁野在他們公司購買的京東E卡就達到了2億元左右。

資金鍊斷後 京東銷售人員借給袁野面值數千萬未激活的卡

袁野真可以以那樣低的折扣買到京東E卡、中石化加油卡以及iPad、iPhone,名牌手表和汽車麼?

袁野對外的說法基本都是,自己“有關系”、“有路子”。

與袁野在2018年2月認識的孫員稱,他聽說袁野是因為“認識京東的高管,能夠以更低的價格辦理京東E卡,并且購買的京東E卡可以正常使用。”

而與上海暢同公司的交易中,和袁野一起前去上海洽談的中間人裡,有一個人“是中石化的集體戶口”、“(身份)有優勢”。并且該具備“中石化集體戶口”的人,甚至讓袁野裝扮成上世紀90年代中石化一位主要負責人的“辦事員”,“代表中石化的工作人員過來談這個事情”。

但實際上,無論是京東的“高管關系”,還是中石化“原主要負責人的辦事員”身份均不存在,袁野都是以正常的市場價格,購入的京東E卡、中石化加油卡或者其他商品,再以低價賣給他的交易對象們。

他為什麼要這樣做?

袁野事後供述說,他是為了“提高公司業績”,“多刷流水”,希望“獲得風投(風險投資)”。

而他并沒有什麼自有資金,“就是用下一個客戶的錢補貼上一個客戶的虧空,直到2018年4月初,資金鍊斷了。”

這個時候,很多已經付款的客戶來找袁野要卡,他沒法兌現了。

怎麼辦?

此時,袁野找到了京東技術公司負責京東E卡銷售的員工胡晶。

胡晶的證詞稱:袁野向她購買過2億元左右的京東E卡,這些卡全部是她銷售給袁野的,“袁野幾乎每天都買,都是原價購買。他通過刷卡或者轉賬直接彙入京東技術公司的對公賬戶”。公司确認收到錢後,她再給袁野同等面值的京東E卡。

并且,胡晶還從袁野那裡借過一筆35萬元的錢。

袁野借錢給胡晶以後,在2018年2月中旬,說他的資金出現問題,“要借一批未激活的京東E卡,放在庫房裡,說他的一些客戶看到卡,才能給他錢,并說日後可以付費激活。這些卡未激活前,是無法使用的。”

胡晶給了袁野幾千萬元面值沒有激活的京東E卡,“他是分四次拿走的”。

胡晶表示,之所以答應借卡,因為“袁野是公司的大客戶,自己也有銷售任務,想保留住這個大客戶”。另外,就是她向袁野借了錢,也沒有還。

胡晶強調,她給袁野提供未激活的京東E卡是“私人行為”。

2021年11月23日,知情者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胡晶在3年前已經從京東離職;同時,公安機關未追究其法律責任。

袁野把這些未激活的卡,提供給姚輝、劉舒等客戶。案發後,姚輝稱,他手頭還有袁野給的面值1234萬元的未激活的京東E卡。

劉舒手中留存的未激活京東E卡更多,有2500餘萬元。劉舒還“問過京東,京東說這些卡是真卡,但是,是違規操作拿出來的。”

上海公司報案 袁野藏身20天後被抓

盡管手頭已經囤積了大量未激活的京東E卡,似乎還沒有促使受害者們去向公安機關報案。率先報案的,是上海暢同公司。

2018年3月29日,上海暢同公司與袁野簽訂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卡)委托購買合同》,按照袁野的要求,将930萬元彙入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對公賬戶;同時,合同約定袁野應該在2018年4月4日交付1萬張面值1000元的加油充值卡。雙方還簽訂了一個委托書,内容就是上海暢同公司委托袁野辦理購買中石化加油充值卡的相關事宜。

當日上午,上海暢同公司就将930萬元轉到了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的對公賬戶。同樣也在3月29日18時許,袁野帶着上海暢同公司的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袁野身份證複印件及銀行彙款回單等資料,在中石化位于北京朝陽公園、藍色港灣附近的一個加油站,取走了總價值930萬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但是,拿到這些加油卡之後,袁野把其中一部分交給了之前欠下加油卡的客戶,另外大部分卡作價550萬元賣給了卡販子,然後把這些錢還給了姚輝——在2天之前的2018年3月27日,姚輝給袁野轉過540萬元,因為袁野“謊稱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扣了,說給錢就能把他放了”。

到了2018年4月4日,上海暢同公司的員工和中間人,來到北京朝陽公園、藍色港灣附近的中石化加油站,準備等袁野過來交卡。但是,使用了各種通訊手段,一直聯系不到袁野。這個時候,上海暢同公司“意識到可能被騙了,當天晚上就去報案了”。

此時的袁野,已經逃離北京。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後,對其進行網上追讨。

同年4月中下旬,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在淮安市漣水縣境内發現了袁野的行蹤。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派出警員,在4月24日下午,于漣水縣一處房屋内将袁野抓獲。當天,袁野被帶到淮安縣看守所臨時羁押;次日,公安民警将其帶回了北京。

認定受害者15人及受害單位1家 詐騙金額約1.3億

袁野一案,後來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下稱:北京三分檢)。

檢察院指控,袁野在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山東省煙台市等地,謊稱能以低于市場價購買京東E卡、中石化加油卡、商通卡、手機、平闆電腦等物品,利用簽訂委托購買合同等方式”,騙取被害單位上海暢同公司及15位自然人錢款共計1.3億餘元。

這15位被害人中,被騙金額最多的是姚輝,有6400萬元,最少的有9萬元,其餘受害者裡被騙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還有4位。

姚輝在袁野案一審時,還公開出庭作證。姚輝說,從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4日,他累計給袁野轉賬160 487 175元,袁野累計給他轉賬24 354 500元,袁野給他造成的損失是6400萬元。

袁野對于檢方指控他犯合同詐騙罪不持異議,但對騙姚輝等人的金額,提出了異議;袁野還認為,在詐騙上海暢同公司中,自己并未起到主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袁野與上海暢同公司交易裡有2個中間人,袁野給中間人A報的價格是中石化加油卡7折;中間人A給中間人B報的價格是中石化加油卡8.5折;最後,中間人B報給上海暢同公司的價格,才是9.3折。

袁野的辯護律師則提到,“袁野是為了提高公司業績便于融資,而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經交付了一部分消費卡,該部分款項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并且,袁野到案後還檢舉他人犯罪,希望法庭對他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北京市三中院沒有采納袁野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同時,對于袁野到案後檢舉他人犯罪一節,“因目前尚未查實,故不能作為對袁野的從寬處罰情節予以認定”。

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決,袁野犯合同詐騙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袁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北京市高院未開庭審理,而是直接裁定,維持原判。

對于袁野檢舉一事,二審裁定書稱,“看守所已将袁野的檢舉揭發材料轉交辦案部門,目前正在核查過程中,尚未有明确結論”。同時,裁定書特别指出,“袁野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财産損失非常巨大,且無退賠能力”。

值得指出的是,無論是北京市三中院的一審還是北京市高院的二審,兩級法院認定的袁野詐騙案的15位受害人裡,并不包括田更。

6次訴訟 法院終判京東退賠田更購物錢款

田更是在袁野案發前一個月左右,即2018年3月9日,開始向京東技術公司彙款56萬元購卡;随後在當年3月12日、19日和22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又向京東技術公司共彙款760萬——包括之前的56萬,總計是816萬元。

田更自述,他收到了913萬元面值的京東E卡,這些卡有的是“(京東)北辰店的工作人員直接交付,也有通過袁野交付”。

事後京東則稱,田更是通過袁野購買京東E卡,涉案京東E卡下單人并非田更,系“袁野攜帶田更的身份證件,憑彙款憑證及下單信息在京東E卡銷售點北辰店辦理的領卡事宜。”

田更稱,他拿到卡之後,發現隻有5000塊錢面值的京東E卡可用,餘下的912.5萬元京東E卡則無法使用。

司法材料顯示,袁野案發之後,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分别在2018年4月12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4月11日,三度出具協助凍結财産通知書,要求“凍結自2018年2月1日以來,涉及袁野詐騙案件餘額可用的所有京東禮品卡”。

也就在2018年當年,田更即向北京市大興區法院起訴,要求京東技術公司退款。

這一訴訟,随後多經波折。

2018年9月26日,大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大興法院認為:田更通過袁野購買京東E卡,袁野向田更交付的E卡系未激活無法使用的卡片,袁野的類似行為已被認定涉嫌刑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将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法院認為,此案袁野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罪,因此田更起訴京東一案不宜繼續審理,所以駁回了田更的起訴。

田更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二中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發回大興法院重審。

2019年11月8日,北京大興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9401号民事裁定)。該裁定再度以同樣理由,駁回田更的起訴。

袁野案,在2019年也經曆了一審和二審。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決:

一、袁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二、在案扣押的從袁野處起獲的款物變價後按比例退賠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責令袁野予以退賠。

三、在案凍結的加油充值卡及京東禮品卡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決中認定的袁野詐騙案的15位自然人受害者裡,并不包括田更。

袁野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以不開庭方式審理此案,2019年12月9日,該院二審裁定,駁回袁野的上訴,維持原判。

田更同樣未出現在二審法院認定的袁野案受害者名單之中。這給田更起訴京東一事帶來了轉機。

田更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因袁野涉嫌合同詐騙罪,一審法院(即北京市大興區法院)認為,本案事實與袁野合同詐騙事實相關聯,故裁定駁回田更的起訴。一審裁定作出後,對于袁野的刑事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刑終147号刑事裁定,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44号刑事判決予以維持。在生效判決中,袁野供述雖然提及田更的損失,但是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中,并未包含袁野詐騙田更的金額。現刑事案件已經處理完畢,如繼續以涉刑為由裁定駁回田更的起訴不當。田更與京東貿易公司、京東信息公司之間是否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京東貿易公司、京東信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對此進行實體審理。”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撤銷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9401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

2021年7月5日,大興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田更與京東技術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京東退還815萬餘元的購卡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田更則歸還那些未激活的京東E卡卡片。

這次,輪到京東不服了,京東技術公司提起上訴。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即解除合同,田更歸還京東E卡卡片,京東退錢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2021年11月23日,知情者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京東已履行了法院的這一判決。

(注:文中的受害者姚輝、劉舒、金英、孫員、董中,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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