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開和幹擾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甯的狀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對隐私的定義進行了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這是規定隐私權的前提和基礎。其特點為:私人性、非公開性、生活秘密和生活安甯、人格性。
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隐私包括四個方面:1、私人生活安甯2、私密空間3、私密活動4、私密信息
隐私權則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甯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簡單地說,隐私權就是指個人對其私生活安甯、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從法條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法條明确确認了每一個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權。
自然人對隐私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隐私享有權,隐私維護權,隐私公開權。
侵害隐私權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而披露個人隐私,從而妨害了個人的生活安甯;其抗辯事由主要是公衆人物和公衆興趣。在侵害隐私權的情況下,披露的事實本身可能并不會妨害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但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将該事實披露出去,就構成了對隐私權的侵害。即使披露的事實可能有助于權利人提高聲望,不會影響其社會評價,也可能構成侵害隐私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