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遲到有空駛補償嗎?羊城晚報記者 沈钊網約車聚合平台究竟是中介服務的提供者,還是電子商務平台的經營者?近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此次《通知》及此前各地頒布的政策,都更加明确聚合平台的定義,進一步規範了網約車聚合經營行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乘客遲到有空駛補償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羊城晚報記者 沈钊
網約車聚合平台究竟是中介服務的提供者,還是電子商務平台的經營者?近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此次《通知》及此前各地頒布的政策,都更加明确聚合平台的定義,進一步規範了網約車聚合經營行為。
平台需公開計價規則
及抽成比例上限
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7月至11月,聚合打車平台的訂單數分别為1.53億單、1.67億單、1.35億單、1.41億單、1.28億單,各約占當月網約車總訂單數的22%、24%、24%、25%、25%,聚合平台正逐步分食市場份額。
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聚合平台的界定、約束尚不夠明确。網約車聚合平台究竟是中介服務的提供者,還是電子商務平台的經營者?
羊城晚報記者梳理發現,《通知》明确網約車聚合平台經營者是指依托具有技術和用戶優勢的互聯網平台,為乘客、駕駛員提供網約車線上服務,與平台内網約車企業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電商平台,要求聚合平台在享受模式創新紅利的同時,應承擔起相應的平台管理責任,尤其是要對之前含糊不清的司乘權益保障真空予以填補。
首先是聚合模式帶來的權責歸屬問題。《通知》強調,聚合平台應當對平台内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聚合平台發現平台内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有嚴重安全隐患的,應當暫停為其提供聚合服務,發現經營許可證件不齊全的,不得再向涉及的網約車企業或車輛、駕駛員提供聚合服務,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檢查及采取措施情況。
在司機抽成問題上,《通知》提到,聚合平台應當會同平台内網約車企業,落實交通運輸新業态平台企業抽成“陽光行動”要求,主動公開計價規則,合理設定并公開抽成比例上限,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筆訂單抽成比例。
在保障乘客權益方面,《通知》對聚合平台的投訴、舉報機制提出了要求。乘客與平台内網約車企業發生争議時,聚合平台應當積極協助乘客維護合法權益,不能提供網約車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對乘客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是電商還是第三方
各地政策各作規定
當前,網約車聚合平台相關的政策法規制定也在不斷推進。據羊城晚報記者此前報道,12月1日,《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此條例首次将對聚合平台的管理明确納入法規調整範圍。若聚合平台存在“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等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濟南發布的上述條例中,不同于廣州的“電商平台”定義,聚合平台被界定為“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第三方網絡聚合平台”。
在更早以前,成都實施的《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将“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經營者”與“網約車經營者”作了區分,并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從事運營服務的,仍承擔承運人責任”。
此外,還有天津、河南、石家莊等地的網約車細則對聚合平台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對聚合平台的定性,可大緻歸為兩大類,分别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而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正在制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信息聚合平台運營服務規範》則将聚合平台定性為“電子商務平台”。該規範提供了很好的行業第三方參與治理及監管參考依據,有利于聚合平台高質量發展。
來源: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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