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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劃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21 06:50:36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劃分(勞務者在工作中受害)1

【業務背景】2011年7月,王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趙某(以下稱王某等三人)訴至法院稱:2011年1月2日,A公司将其北京公司戶外高牆體廣告制作及更換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發包給B公司,雙方未簽訂合同,約定制作費及安裝費共計2.1萬元。2011年1月7日B公司又将涉案工程發包給C公司,雙方未定合同,約定制作費6000元。2011年1月8日,C公司再将涉案工程發包給北京市某印刷部經營人楊某,雙方未簽訂合同。楊某噴制了廣告布,并找到王某、張某等人于2011年1月12日安裝發布廣告布。由于安裝前無人對王某、張某等安裝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亦未有人對安全責任及安全事項進行嚴格控制、說明,且各承包者無安全生産條件,同時超範圍經營廣告安裝業務,導緻王某從九米高的鐵梯上摔下,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搶救無效,于2011年1月20日死亡。

現王某、王某某等三人要求被告連帶賠償交通費(含來京人員)12519.5元,住宿費5780元,鑒定費5000元,醫療急救費44647.44元,來京親屬誤工費3103元,護理費500元,營養費16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00元,死亡賠償金581460元,喪葬費25207.5元,被撫養人王甲生活費199340元,被撫養人王乙生活費1395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A公司辯稱:不同意王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稱公司原有廣告牌損壞,需要重新安裝,遂與有安裝廣告牌資質的B公司協商重新安裝廣告,B公司承諾給A公司做一個樣品,A公司沒有與B公司簽合同,亦沒有成立承攬關系。A公司不清楚B公司将此工程轉包,死者王某不是A公司的勞動者,也非A公司雇傭。事故發生系因二人同時登上梯子,梯子因超重折斷所緻,事發後A公司出于人道主義已經墊付了3.8萬元的費用。

廣告牌雖然安裝在A公司上方,但A公司在地下一層經營,從安裝廣告牌到事故發生,無人通知A公司,A公司事前亦不知情。A公司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辯稱:涉案工程系B公司承包自A公司,雙方針對項目的具體内容進行多次協商,且B公司與A公司對于安裝的時間、大小有相關約定,并對制造價格進行了約定,總工程款2.1萬元。以上足以證明B公司是從A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雙方雖然無合意的合同,但A公司向B公司傳真了一份格式的承攬合同,B公司尚未簽字蓋章,在此合同中針對承攬工程的時間、大小、價格進行約定。在A公司提供的承攬合同上有A公司簽字。A公司雖未依合同支付工程款,而是由B公司先行安裝,但廣告行業就是先安裝後付款。

B公司完成了工程的設計部分,将安裝、噴印廣告牌轉包給C公司,A公司跟B公司的合同中未約定禁止轉包。B公司經理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曾到涉案現場。出于現場高度及安全的考慮,張某稱應用吊車進行安裝,物業公司經理表示必須使用梯子不能使用吊車進行安裝,A公司的經理稱要聽從物業公司意見。具體安裝時B公司未在現場。B公司不是死者王某的直接雇傭人,王某應該是具有高空安裝經驗的工人,王某本人沒有高空安裝的基本知識,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B公司承包A公司的工程,安裝部分轉包給C公司,B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

B公司認為是李某雇用的王某。C公司辯稱:C公司不同意王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B公司與C公司口頭約定由C公司負責涉案工程的噴繪、安裝,B公司答應給C公司6000元工程款,包括畫面3000元、人工費1500元、吊車費1000元、舊廣告布拆卸500元。因噴繪機器出現故障,C公司聯系B公司的經理高某,高某讓C公司幫忙重新再找個人後C公司介紹了楊某。楊某噴繪完畢後,C公司将其噴繪的廣告布給B公司的高某看,高某看完後稱質量不過關。楊某表示先安裝看看效果再說。事發當天,楊某稱有事,把噴繪好的布給了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因張某與楊某是朋友,張某幫忙把廣告布送到了施工現場。

故C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楊某辯稱:其不認識王某,也未雇傭過王某。涉案工程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找到他,以1800元的價格找其噴繪。噴繪好後,B公司的高某并沒有說不合格,張某以質量問題為由不支付他工程款。楊某才表示先安裝看效果,于是楊某介紹李某給C公司安裝廣告布。安裝費1500元是由C公司支付李某的,楊某稱其不認識安裝工人,也從未帶工人去過現場。對賠償金等其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李某辯稱:其認識經營複印店的楊某,楊某找到他說有個安裝廣告布的活,一共1500元。工人張某、死者王某等人都是其找來的,但其受雇于楊某。本案中,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王某某等作為死者的繼承人對A公司、B公司、C公司、楊某、李某等提起訴訟,要求以上被告承擔死者王某的各項賠償金共計75萬元。

【法律意見】

律師具體代理意見如下:一、公民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勞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王某等人是受哪一方雇傭從事廣告布更換安裝工作問題,根據核實的事實,B公司從A公司處獲得涉案工程工作後,将該工作轉包給C公司,C公司将涉案工程轉包給楊某;B公司認為楊某噴繪的廣告布不符合要求,要求張某完成噴繪,楊某與張某商量先安裝,并由楊某負責找工人,由張某出安裝費。後楊某找到李某,讓李某找人完成涉案工程安裝工作,李某又找人從事具體安裝。本案中包括死者王某在内的五人由李某召集,并由李某給付報酬,應認定五人與李某的雇傭關系成立。最終,法院确認王某等人接受的工作是受李某雇傭而來。

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産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王某受李某雇傭從事廣告布拆裝活動,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因此造成的損害李某應向王某等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等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經過層層轉包,各級分包人均沒有高空安裝作業的資質,最終導緻損害的發生,發包方對承包方資質審查存在過錯,故發包人與各分包人均應依法對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自身安全意識不強,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酌情确定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三、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工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核實,涉案工程由A公司發包給B公司,後經各分包人層層轉包,最終在具體安裝工作中發生涉案事故,各級分包人在處理涉案工程的過程中均有相應過錯。作為涉案工程發包方對承包方資質審查存有過錯,應與各分包人對因此造成的損害後果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死者繼承人的訴訟請求,判令雇主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死者繼承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鑒定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萬元。

【手記】

從法律意義上講,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是獨立的。在簽訂分包合同時,總包方會把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内容考慮進去。因為買方市場的原因,總包方會替業主承擔很多不該承擔的風險,其後總包方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把風險轉嫁給分包方,分包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多注意涉及風險的條款。另外,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含2米)且為懸空的高度作業是高空作業。高空作業要注意使用腳手架、吊架、平台、腳手闆、梯子、護欄、索具等料具和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且從事高空施工作業前,應進行針對性的書面安全交底,同時必須落實所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未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作業。高處作業無法搭設嚴密的防護設施的,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挂在施工作業上方牢固的物體上,并高挂低用。總之,高空作業要遵守安全防護措施。本案中死者王某、雇主及發包商和各分包商均未遵守高空作業安全防護的相關規定,才導緻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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