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報:曾經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的李某某,去年底又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宣判後,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月19日,農七師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5年3月,李某某因為強奸一名女學生,被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滿釋放後來新疆打工。2003年與受害人王某某的母親相識繼而同居,2006年8月登記結婚。此二人在同居之初,李某某與受害人王某某就以父女相稱,當時,王某某隻有五歲。
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11時左右,李某某在觀看過淫穢錄像後,心生淫欲,趁妻子尚未下班之機,以“洗屁股”、“給錢買好吃的”等欺騙方式,對年僅十歲的繼女王某某在家中實施奸淫。此後至同年6月10日,李某某采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多次奸淫王某某,造成了王某某處女膜破裂的輕傷後果。李某某在實施了強奸行為後,還威脅王某某不許對他人講。2008年7月25日,被害人的母親得知此事後,向公安機關告發。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是幼女的情況下,多次對其實施奸淫,并造成了輕傷,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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