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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貞操權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8-24 04:47:43

  [摘要]貞操權為區别于身份權性質的配偶權,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為為特定内容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僅限于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關鍵詞]貞操權案人格權,身份權,損害賠償

  貞操權是否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在民法理論界一直存有争議,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也未對其予以規定(注:《民法通則》雖然對人身權作了規定,但并沒有規定貞操權。為了彌補立法關于人格權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将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格權的類型予以擴大,但也沒有規定貞操權。),但審判實踐已開貞操權民法保護之先河,我國第一例侵犯貞操權精神損害賠償案已由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币8萬元(注:此案由于其特殊性引起了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2001年4月23日的《人民法院報》、2001年5月23日的《北京晨報》、2001年6月5日的《北京青年報》以及《南方都市報》均作了報道。此案的案情是:1998年8月15日,某女學英語時與定居澳大利亞的某男相識,某男邀請某女到自己的住處吃飯,并提出發生性關系,某女拒絕,某男不顧其反抗将其強奸。刑事判決後,某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男賠償其精神損失45萬元。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男賠償某女精神損害賠償款8萬元。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此案二審尚未審結。)。由于貞操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通過損害賠償的方法能否進行救濟等在學說及實務上尚有探讨的必要,本文試就貞操權的有關問題作如下的探讨。

  一、貞操與貞操權

  貞操作為對人類兩性關系的規範,乃是一個曆史的範疇,在不同的社會曆史時期有不同的内涵。何謂貞操,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為我國台灣學者所主張,台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不為婚姻外之性交,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謂之貞操。廣義言之,不獨女子有貞操,男子也有貞操,然男子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1](P149)我國學者基本上持此說,認為貞操是不為婚姻外性交的操行,貞操是對男女雙方的共同要求。另一種觀點為英美法國家所主張,英美法國家對貞操的定義與大陸法國家不同,在英美國家,貞操(Chastity)是指一種不為非法性交的性的純潔狀态(注:Black‘sLawDictionary,P215.原文為:Chastity,thestateofpuringofabstinencefromunlawfulsexualconnection.)。比較上述兩種主張會發現: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均肯認貞操并非女子獨有,男子也有貞操,與封建社會認為貞操是女子的專利的陳腐觀點相比是一大進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平等的人權思想。但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觀察,兩者存有相當的差别,也不十分準确。台灣學者将貞操界定為不為婚姻外之性交,外延不夠周延,因為不獨已婚男女有貞操,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的男女也有貞操,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男女無婚姻關系可言,自無婚姻外之性交。該定義将婚姻關系作為貞操有無的先決條件,無疑将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男女排斥于外,一旦未婚男女或未成年男女遭受不法性侵害,将無法借助貞操權受侵害而獲得民法上的救濟。反觀英美國家對貞操的定義,與台灣學者的定義相比,有所進步,也較科學,但其局限性仍然存在。它将貞操界定為不為非法性交的性的純潔狀态,但其未能涵蓋保有性器官的純潔的狀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于他人的性的侵害不僅包括違背他人意志與其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活動的行為,還包括未經他人同意而強行接觸、撫摸他人性器官和與性欲、性感有關的器官的行為(注:當然,張先生并不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貞操受有侵害,屬于對他人人身(身體)的侵擾,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3](P412)在侵害貞操權的樣态呈現多樣化的情況下,英美國家對貞操權的界定也不盡周延。我們認為,貞操是指男女性純潔的狀态,不僅包括性生活的純潔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純潔性。貞操本質上是對兩性關系的規範。共7頁:上一頁1[2][3][4][5][6][7]上一篇:試論民事執行參與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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