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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婚姻:從群婚群交到虐妻主義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1 13:14:47

  人類兩性關系發展的一般規律都是從群婚雜交到一夫一妻。在最早期的原始社會,人類受着低下的社會生産力的限制,是以原始群為單位生活的,幾十個男女要居在一個洞窟之中,以集體的力量尋獵食物,并抵禦野獸的襲擊,因此與此相對應的兩性關系必然是群婚雜交。這種情況延續了二三百萬年,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近親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于是逐漸限制了性交範圍,同時社會生産力的發展也為原始群的分裂、兩性群體一步步地宿小創造了條件。

  于是,人類群婚雜交的範圍一步步地縮小了,婚姻家庭制度産生了,從血婚制、夥婚制、偶婚制一直發展到專偶制,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以上這種情況,日本和中國都是同樣。

  日本在很長的一個曆史時期内實行“問妻制”,即男方前往女家訪問的制度,夫妻不同住,男方每隔一段時間來探望住在娘家的妻子,這有些和中國雲南泸沽湖的摩梭人實行“走婚制”相仿。這是一種并不穩定的婚姻制度,夫妻雙方都很容易分手,另結新歡,甚至一面保持夫妻關系,一面另結新歡,這實際上還有群婚雜交的殘餘。如《古事記》記載,大國主命與須勢理姬結婚後,仍然到處“問妻”,引起了妻子的不滿。大國主命知道了妻子的感受,就在一次要出門遠行之時,借了歌謠的對唱,表明自己心中最愛的女子還是須勢理姬,後者深受感動,誤會冰釋,兩人又和好如初。

  從全人類進化的曆史來看,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社會和男權社會的出現而出現的,那時,女子已經淪為男子的私有财産與附庸,所以那時出現的一夫一妻制決不是平等意義上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個女子隻能嫁一個丈夫,但一個男子除了娶一個妻子外,還可以娶許多妾,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實際上的一夫多妻制。

  在中國古代典籍上,對于從天子、諸侯直至大夫、士可以有多少老婆,有數不清的說法與規定。

  日本古代也是同樣情況。自進入平安時代後,雖然法令是規定一夫一妻制,然而一般男性除了戶籍上所登記的正室外,還擁有多名側室,人們也都默許這種狀況的存在。

  在日本,社會的傳統性一點也不亞于中國,婚姻、家庭被看作是人生的一個必然歸宿,人(尤其是女人)到了一定的年齡如果還沒有結婚成家,就會被認為很不正常,甚至被人看不起。結了婚,生了孩子,才能有穩定感,才能得到人們的信任與尊敬,這種情況在世界大多數地方都是存在的,但是在日本,這種情況更為突出,更為強烈。在日本古代(現代社會也差不多),女人隻有作為已婚的母親才會被完全看成是一個女人,不論丈夫是活着還是死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才可叫做“一人前”,這個詞的意思是“成年”和“可尊敬的”。

  結婚既然是為了求得父母的歡心、為家庭和社會盡義務,那麼這種婚姻很難不受父母的幹預,也很難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在古代日本武士階層的道德觀點中,愛情和婚姻是兩件互不相幹的事情。個人的感情是無足輕重的,有時甚至和家族利益相對抗,那麼就必須為了維護家族利益而放棄愛情,否則就要被家族、社會這個龐大的機器碾得粉碎。這似乎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共同規律,婚姻制度建立起來了,可是婚姻是不自主的,中國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悲劇,歐洲羅密歐和朱麗葉的悲劇,在日本古代社會也在一幕幕地重演,而且其嚴酷和悲慘程度比中國、比歐洲有過之而無不及。

  在日本古代社會,家庭絕對是父權制的,這也是這個傳統社會的一個突出标志。父親是一家之主,無所不能,家庭成員沒有自由可言,這樣家庭才擁有自由,因為家庭不但是生産的經濟單元,而且是決定秩序的社會單位。成與敗,續與亡,不取決于個人,而取決于家庭。父親的權力是專制的,他有權留下孫子,而把媳婦、女婿逐出家門。他有權處死淫蕩的兒女,還可以将兒女販賣為奴隸為娼妓。他可以任意與妻子離婚,也有權娶三妻四妾。他可以對妻子不忠,在外面尋花問柳也無關緊要。當基督教傳入日本,宣傳納妾、通奸是罪惡之事時,許多日本人抱怨不已,認為它擾亂了日本家庭的和平。

  在世界曆史上,包括在日本和中國的曆史上,婦女的地位在早期比在後期為高。自從出現私有制社會、即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後,妻子淪為丈夫的私有财産和工具,發洩性欲的工具、生兒育女的工具和家務勞動的工具。在中國最古老的甲骨文中,“妻”“妾”皆從女,有長跪的形态,這都說明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卑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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