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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産歸誰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8 16:04:23

近日,筆者接到一位客戶的咨詢。

【案情簡介】

男方與女方相戀一年後,步入婚姻殿堂,婚後育有一女,現年4歲,即将上幼兒園,後面臨上小學。男女雙方有一套房子,但并非是學位房,男方父親名下有一套學位房。于是,男方父親便與男方商量,将該學位房過戶給男方,為省下稅費,雙方便想以買賣的形式過戶給男方,但實際不需要向父親支付對價。

男方是筆者客戶,便來咨詢筆者,如此操作是否有相應的法律風險?又該如何去防範和處理呢?

【筆者解答】

通過筆者向男方深入詢問後了解到,目前雙方的夫妻感情并不是太穩定,源于男方在單位較為受異性歡迎,女方對此很是介懷,且女方因工作性質關系,結識到的異性大多比原告更為“優秀”(俗面上來說,就是賺得更多),故雙方的感情開始出現裂痕,不太穩定,需要将該房産與女方區分開來。

男方的主要需求:1.該房子需過戶到自己名下,方便孩子上學;2.該房子需與女方無關,需為男方個人财産。

(一)簽訂贈與合同,辦理公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财産】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故,筆者建議男方需要和男方父親簽訂贈與合同,随後去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将該房産固定為男方婚内個人财産。

需要注意的是,切不可圖小便宜去房管局以買賣的形式過戶,應該以贈與的形式過戶給男方,否則會增大風險和引起争議。

(二)簽訂婚内财産協議書,辦理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财産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故,筆者建議男方可與女方簽訂一份婚内财産協議書,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寫在最後】

以上筆者提及的贈與合同和婚内财産協議書,均建議找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草拟,決不可自己上網找模闆來潦草應對,草草了事。

畢竟,失之毫厘謬以千裡。

婚後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産歸誰(父母将房産過戶給子女屬于子女的個人财産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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