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破青絲蠱
編輯|南破青絲蠱
前言
荊湖北路、荊湖南路是北宋湖南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資料可以看出:在湖南,全北宋的鹽都來自于淮鹽。實際上,這種說法非常不精确。在湖南地區,除了以淮鹽為主外,廣鹽亦是其重要的鹽,而且湖南地方出産的鹽也很小。
01.湖南鹽商在北宋期間的運輸與銷售
泰州,通州,楚州,都是淮鹽的主産區,其生産和銷售都非常好。然而,目前湖南地區淮鹽供給的量比較少。長期以來,荊湖一帶的鹽供給十分吃緊。
原因在于:一是政府的價格很高,普通人難以負擔;二是官員在鹽中混入沙土以謀取個人利益,緻使其品質也很差。
從湖南運來的食鹽,《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貨下四》載 :“初 , 荊湖亦病鹽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萬餘石。三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四十萬石。四年,至五十三萬餘石。”
治平二年(1065)之前
荊湖一帶銷售的鹽質量不高,産量不高;太平四年,糧食産量增至530,000多斤,比平定二年多了一番。由此可以看出,在三年之前,荊湖南和北二路的鹽供給不足是一個十分嚴峻的問題。
本文提出了三年前湖南鹽荒的形成,其原因有三:一是湖南人多、多、少。吳松弟先生說:“湖南在宋代是一個快速的人口發展階段。自太平五年到元豐年間,戶均年增長率達到17.6%。在國内排名靠前。”
湖南的人口在北宋的曆史上并不多,但在全國卻是最快的。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長,原有的鹽銷售量明顯不足,北宋朝廷無力提高鹽的銷售,緻使湖南鹽業出現了很長一段時間的短缺。
二是鹽業生産的下降。根據上述資料,淮南鹽業在宋初年能生産1562000多斤食鹽,天聖元年(1023~1532年)則下降到697540多斤,所以,宋朝不得不縮減食鹽的銷售,停止向兩浙路進發。作者以為,在淮鹽減産1/3之後,單純地切斷兩浙公路的供給将難以得到根本的緩解。根據《宋史•食貨志》的前面引述,金湖縣的食鹽短缺。
作者認為,北宋時期,為了應付這種情況,應該會降低金湖縣的食鹽供給,而在鹹甯時期,又進一步加大了對金湖縣的食鹽供給。
第三,交通狀況不佳。根據《宋史•食貨志》所述,北宋時期的鹽以舟楫為主,而湖南一帶的水路交通狀況并不十分良好。第一道難關,就是要穿過洞庭湖這片廣袤而又危險的水域。光 緒 《湖南通志》卷首 《诏谕一》 “雍正元年上谕”有這樣一段話: “湖南士子赴湖北鄉試必經由洞庭湖,湖水浩瀚無涯,波濤不測。六、七月間,風浪尤險,間有覆溺之患。”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洞庭湖的航道并不是一整年都是暢通的,每到六月、七月,都會有狂風巨浪,讓船不能正常的行駛。作者認為,在荊湖南和北二路完全缺乏食鹽的條件下,荊湖南路因受洞庭湖的作用,出現了較荊湖北路更為嚴重的缺水狀況。
湘江的第二大問題,就是長江流域的中遊。光緒編《湖南通志》《食貨二•鹽法》,載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兩淮鹽務朱炳如在奏折中寫道:“衡、永、寶三府界連廣 東 ,湘潭而上水湍急難行,淮商不便,故廣鹽得而乘之。”
朱炳如來自湖南衡陽,他對湘江的水文狀況非常了解。從他的折子上可以看到,淮鹽運到衡陽,永州,寶慶,都是十分不便的。由此可以看出,在湖南,在衡陽、永州和寶慶一帶,由于水路運輸不便,因此,在運輸方面,淮鹽運輸十分困難。
湖南一帶的鹽價與品質,不但量小,而且價錢也高。《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貨下四•鹽 中》記載: “慶曆初,判戶部勾院王琪言: ‘天 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诏斤減三錢或二錢,自後利人寝損。請複舊估,可歲增缗錢四萬。’許之。在淮南,李複圭,張刍,蘇頌,三大都督韓缜,紛紛要求降低淮南的鹽稅,但都無功而返。
天禧年間,北宋朝廷曾将京湖地區的鹽價格降低,因其對經濟收入的影響,使其在慶曆初期又重新實行了原來的價格。在治平年間(1064~1067),四名官吏提出要調減食鹽價格,然而被北宋政府拒絕了。
北宋政府為保障官鹽的利益,嚴禁商賈買賣。據光緒《湖南通志》卷五十六《食貨•鹽法》記載,鹹平年間 (998— 1003)陳恕等人駁斥舒孫冕建議時說: “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蓋由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官得缗錢,頗資經費。 今若許通商,必須官、私競賣。既而官價高大, 私價低平,多糴商鹽,則官鹽不售。并依官價, 則私價太高,官利失而鹽商困恐。”
舒孫冕的提議遭到了拒絕,于是,宋朝繼續實行官方的壟斷。載于公元1070年,據 《宋史》卷一百八十 二 《食貨下四•鹽中》記載,熙甯三年(1070 ) , 提點刑獄張顔言: “虔州官鹽鹵濕雜惡,輕不及斤 ,而價至四十七錢。嶺南盜販人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可見,當時私鹽價格大約相當于官鹽的 七分之二,官鹽價格明顯有虛高的成分。
盡管虔州并不在湖南境内,湖南也存在着類似的問題。宋代政府的鹽價格是政府對政府的壟斷,而不是市場所能控制的,這給湖南人民增加了财政上的壓力。除此之外,湖南市場上出售的淮鹽品質也相對較低。
02.湖南鹽業在北宋的其它資源
淮鹽的數量和質量都很差,百姓們不得不想辦法從别的地方買鹽,而其它地方的鹽,則可以進入湖南縣的鹽市場。據現有文獻記載,湖南境内無鹽産區。然而,這并不能證明湖南完全沒有鹽的生産。
吉成名 《湖南食鹽産地變遷》指出: “在傳統手工業生産階段,湖南從事井鹽生産和膏鹽生 産 ,井鹽産地有湘陰、湘鄉、澧州、東安四處, 膏鹽産地有湘潭、浏陽、湘鄉、激浦、衡陽等; 井鹽産量妙 ,由于得不償失,被迫停産;膏鹽産量較多,但是價高、質劣,也不得不停産;湖南食鹽供應基本上依賴外省。”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湖南地區具有一定的鹽礦,在沒有必要保證的情況下,當地就有了鹽業的發展。雖然産量低,質量差,但還是要制造。根據文獻考證,唐、五代時期,湘陰和湘鄉都曾在湖南一帶出現過井鹽的開采。作者由此推斷:在宋代,由于淮鹽短缺,湘陰和湘鄉一帶有一定的鹽業。但是,在那些地方,就算有,産量也很低,根本不能滿足湖南人的需要。
湖南南方的私賣嶺南鹽業在《宋史•食貨志》中并未有所記錄。《宋史•劉摯傳》中提到,“遠人未嘗食善鹽”,是指衡州人民在劉摯上任之後,為他們提供優質鹽而做出的巨大努力,并将其命名為“學士鹽”。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衡州直至熙甯時期都沒有出現過嶺南私鹽的銷售。《劉摯傳》把衡州的居民叫做“遠客”,也就是說,在衡州一帶,淮鹽的銷售,就是南方的極限,衡州在湖南的中心地帶,所以,嶺南的私鹽,在湖南的南方,也有很大的機會。
在很久以前,湖南一帶的食鹽供應不足,質量低劣,價格昂貴,廣鹽的生産也很高,所以廣鹽在湖南市沒有足夠的食鹽供應的情況下,也會采取一些措施。據此,作者推測,在北宋時,廣鹽很有可能被銷往湖南,但其銷售範圍隻局限在湖南的南方,而在北方則不會超出衡州的範圍。
宋神宗年間,朝廷就開始在湖南一帶進行廣鹽的買賣。《宋史》卷182卷《食貨下四•鹽中》 記載: “(元豐 )六年,(蹇 )周輔為戶部侍郎, 複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 ,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于潭、衡、永、全、邵等州, 并準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郏亶初議,郴、全、 道三州亦賣廣鹽。诏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傯措置。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诏施行之 ,額利增加,一方騷然。”
元豐六年,蹇周輔建議,張士澄和陳偬制定了詳細的計劃,自元豐七年起,荊湖南路郴州、全州和道州都有大量的廣鹽出售。全州治在今朝廣西的全州縣,是荊湖南路的管轄範圍,與廣西的全州和灌陽二縣相對應。1394年,廣西桂林府縣治。郴、道二州,依然是湖南布政使的天下。其實,早在這以前,廣鹽業就曾進入過湖南縣。《宋史》同卷記載: “及章惇察訪湖南, 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搬 )運廣鹽,添額出賣,然未及行。”
章惇察赴湖南,商議廣鹽的計劃是在元豐三年以前進行的,但因為各種因素,廣鹽的銷售并沒有在那個時候實施。正如上文所述,湖南在太平三年之前,一直是一個缺乏食鹽的國家。在湖南四年,因鹽的供給大幅度提高,基本解決了鹽荒的問題。元豐年間,廣鹽已在柿州,全州,道州等地銷售。
據我估計,荊湖南和北二路的食鹽,53萬斤的淮鹽是不夠的,再加上運輸和運輸的限制,進入湖南的難度太大,所以宋神宗命将廣鹽出售給荊湖南路的南方。應當注意的是:元豐七年之後,湖南一帶廣鹽的銷量與規模大緻相當。
北宋年間,郴、道二州皆屬中州,《宋史》八十八《地理志》所述,崇甯年間,郴、道二州人口約8997戶,吳松弟稱,湖南地區的人口比例在宋代是1:5,若能如此,崇甯年間,郴、道二州人口約有404635。《明太 宗實錄》卷二十八“永樂二年二月戊子”稱 :“承運庫大使周端等言:‘廣東地廣民稀,鹽課無商中納 ,軍民多食私鹽。宜令所司核實人口,大口歲食鹽十二斤,小口半之,每斤納鈔三百文,于近場支給為宜。’
成年人一年12斤的鹽,未成年人一年6斤鹽,是明王朝按照人口的數量來計算的。若将此指标定為北宋時期的定額,假設郴、道二州成人與未成年人口之比是2:3的話,那麼,成人161854名,未成年242781名未成年人口,郴、道二州每年的鹽分約為339萬8千934斤。王周二人的折子上寫着,郴、道二州每年能運送幾百萬兩廣鹽,這與我的預測是一樣的。可見,湖南廣鹽的銷量和銷量規模都比較大。
03.結語
在宋朝,很久以來,隻有湖南地方政府才準許使用這種鹽。但是,由于淮鹽的成本高、産量低、品質低,使湖南人民生活十分不方便。湖南雖然有鹽井的産出,但其産量卻很低。天聖之後,廣鹽生産有了長足的發展,生産規模成倍增加,急需擴大大銷路。時至今日,食鹽不夠吃已經成為了過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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