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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少女賣淫案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24 03:21:57

  3月16日昆明少女賣淫案子出來,到6月份成立專案組,警方确實是有意把這個案子變做死案。也就是說,無論四個律師如何作無罪的辯護,這一切法律程序都将隻是一個過場。這些人還是會被當成有罪處理。最後,張安分哭了,她說,我已經沒什麼可說的了。

  最荒唐的事實是,庭審裡,被指控賣淫的少女陳豔沒有到場,指控她賣淫的嫖客,妓女,皮條客,租房子給她賣淫的房東,以及被警察指定為陳豔的監護人的王家橋的某幹部李紅英等,都沒有出庭作證。其證據基礎,是6月份,全家人被抓進派出所關了7天7夜,進行誘供和逼供形成的口供。

  庭審時間非常漫長,從早上的10點,到晚上10點,律師們才走出了法院。而記者們都在法院門口等待了将近12個小時。

  當晚,法院就做了發布會。但是律師并不參加發布會。其實隻是發給媒體一張紙,發布會的通稿,天亮将會上當地外地的各個媒體。無論辯方意見如何,在通稿裡都不會體現任何。通稿依然認為劉仕華和張安分有罪。

  實際上律師認為一般的群衆是根本不知道公檢法的權力到底有多大的。尤其是面對群氓,面對不識字的張安分,劉仕華們,要認定你有罪,不管司法程序上有多少漏洞,不管辯方律師如何辯解,結論都早就下好了。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為了挽回昆明公檢法顔面的一個政治問題了。

  在庭審時,公訴人對13歲的女孩子問了這樣的問題:

  你姐姐賣淫,你見過沒有?

  你可以知道你父母容留你姐姐賣淫?

  你有無見過你姐姐招嫖?

  這樣的問題對孩子影響不好,律師們于心不忍,沒有讓另一個女孩子也上來做證。

  律師們申請了10個證人出庭,其實隻來了三個。

  其中一個未到場證人是劉仕華的小工陳軍,劉曾經租房子給小工住過。陳軍曾經對律師表示過,為了法律正義,他要出庭做證。但是在開庭前一天,他反悔了,不再接律師電話。一直到了開庭,律師才知道為什麼陳軍不來做證了。昆明檢方委派貴州當地的檢方找陳軍談了一次話,做了一次筆錄。筆錄内容不詳。

  雲南當地報紙《都市時報》一名首席記者在庭審當天發表常律師專訪,大标題非常雷人:辯護律師說,劉仕華是暴戾狡猾的人。

  而常律師為人十分謹慎保守,是說不出這樣的話來的。這句話是把常律師的幾句話加以歪曲而成。常律師本人也認為記者有歪曲的嫌疑。有幾位記者認為,把某幾句話加以歪曲,而後放大,是不稱職的媒體行為。

  因此上,為律師的周全考慮,這麼晚還在王家橋的緣生緣網吧發稿,尤其是要把律師意見公布,并且把律師的意見發到各個相關媒體的信箱,并且在博客上做一個備份,是考慮到昆明警方認定他們有罪的通稿,明天會出現在各個報紙上,我認為,媒體可以綜合考慮律師們的意見。天亮了,如果有時間,發稿前,你們可以和律師們打一個電話,溝通一下。謝謝!

  以下是辯護律師的辯護詞。第一個是為劉仕華做無罪辯護,第二個是為張安分做無罪辯護。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接受劉仕華姐姐劉世先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劉仕華的辯護人,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并充分考慮了法庭的調查情況,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本案能夠證明劉仕華容留賣淫的證據是劉仕華,張安芬的供述及陳豔的證言。但是警方獲取劉仕華,張安芬的供述及陳豔的證言都是在非法的狀态下獲取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當排除,如果劉仕華,張安芬的供述及陳豔的證言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給予否定,那控方根本就沒有拿得出來的可以證明劉仕華有罪的任何證據。

  從警方出示的抓獲經過及警方拘留的時間來看,警方對劉仕華的傳訊已經違法,傳訊連續超過48小時,在此情況下獲取的證據系非法證據法庭不和采信。後來,偵查人員又采取威脅利誘的手段,使得劉仕華不能自主地根據案件事實進行供述,這樣的供述因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應當排除。

  張安芬之前所做的供述也存在着同樣的取證違法的問題。

  陳豔系未成年人,法律有關詢問未成年人有特别規定,要求必須有未成年的監護人到場,而對陳豔的所有詢問,警方一共安排了兩個所謂的法定監護人到場。而這兩個監護人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指定監護人的條件。在沒有合法的監護人到場的情況下,警方獲取的陳豔證言,同樣缺乏合法性依據,法庭不應采信。

  第二,即便控方提供的供述及證言獲取的程序合法,但是由于控方提供的很多證據相互矛盾,也不能當然得出劉仕華,張安芬容留賣淫的結論。

  根據劉仕華,張安芬的當庭陳述,及證人劉娜娜的當庭證言,可以看出,劉仕華,張安芬在外租房的原因是因為有小工要來昆明,劉仕華要給他們提供吃住的地方,家裡住房緊張不夠用才不得不在外面租房的,如果不能排除因家裡住房緊張而不得不在外面租房這個事實,那控方得出劉仕華在外租房目的就是為了提供給女兒賣淫這樣的結論就太牽強了。

  第三,控方指控劉仕華,張安芬存折上的兩萬多元錢系容留陳豔賣淫所得,這一部分的指控,經過法庭調查純屬子虛烏有。

  根據劉仕華,張安芬的當庭陳述,及證人劉仕友提供的證言,朱少平的當庭證言,可以證實這兩萬多元錢系劉仕華承包工程的合法所得,在對此項指控被當庭證實不實的情況下,控方認為有沒有這兩萬元賣淫收入不影響本案容留賣淫罪的成立。辯護人贊同控方的這一說法,确實有沒有收取賣淫的錢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是辯護人要說的是,如果這兩萬元的指控被證僞,那控方有什麼理由讓人們相信其他的諸如在處租房就是為了讓女兒賣淫之類的指控都是真實的呢?前面也提到了本身這些能夠證實劉仕華,張安芬構成容留賣淫罪的證據在取證程序上就存在違法的問題,人們更有理由相信,劉仕華以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并不是事實的真相。

  第四,控方以劉仕華,張安芬在3.16事件中存在調包行為,存在處女膜造假問題,存在事發後讓陳豔在外面租房逃避警方追查的行為,以此認定劉仕華知道女兒賣淫,所以才幫女兒逃避,才去做假,再結合在外租房的行為,進而推論出劉仕華存在容留女兒賣淫的故意,辯護人認為這種推論是沒有客觀依據的主觀臆斷。

  且不說上述調包之類的事實是否客觀存在,即使客觀上存在上述行為,也不能得出劉仕華存在故意容留賣淫的故意這樣的結論來。因為,在2008年12月27日,陳豔曾經被王家橋派出所以賣淫為由罰過1300元,而劉仕華并不認可這個處罰,而是認為是警察對他們的敲詐,因為當時警方說如果不拿錢,就把女兒帶走關起來,被逼無奈才拿錢把女兒贖出來。而控方認為這一次事件恰好證明劉仕華知道陳豔賣淫這個事實,這也是一種主觀的臆斷。另外,即使有調包行為,辯護人認為由于此前劉仕華受到派出所的敲詐,這次為了避免再次被警方敲詐,他采取一些避免受敲詐的保護措施也合乎情理,并不能當然得出控方所認為的那種結論.

  第五,由于陳豔行政訴訟案法院已經受理,行政訴訟案正在進行中,陳豔是否賣淫,在法院對行政訴訟案沒有做出一個生效的判決之前,陳豔賣淫的事實還處在一個待定狀态,這種情況下直接指控劉仕華已經構成容留罪還為時過早.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劉仕華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當依法判決劉仕華無罪。

  辯護人: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常伯陽律師

  北京昌久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許興華律師

  2009年11月11日

  附錄:張安分的辯護律師的辯護詞

  目的:證明張安分沒有介紹賣淫行為。

  案件證據不能證明張安分有介紹行為。介紹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起訴書指控張為陳豔介紹一次是指所謂的李老三案,證據是三份證人證言,而此三份證言裡有四處矛盾,不能互相印證,而且舉報人管某作為張安分一家的同鄉和朋友,同時又是李老三的朋友,主動去派出所舉報半年前的、無任何蛛絲馬迹的嫖娼行為,自己又是該案的介紹人。既出賣朋友,又出賣自己,動機和目的實在令人生疑。

  而李案到目前為止的結果是,案件的三個當事人都不受追究,管,李,陳豔,原因是已經過了追訴時效,凡此種種不通情理和矛盾,說明此案假如有,介紹人也不是張安芬,而是管某。

  律師認為,張安分沒有容留行為,發生是四個所謂賣淫的案子,都發生在張一家人的祖住處。陳豔是未成年人其家長有诶其提供住所的法定義務。不管陳是否有任何賣淫行為,張作為家長都無法構成容留。

  鑒于兩個被告人劉仕華和張安分的供述反複,不穩定,其口供不能采信。

  公訴人對張安分的指控從事實認定到法律适用都不成立,張安芬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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