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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代收點私自收件犯法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20:13:33

快遞代收點私自收件犯法嗎(商家信息轟炸)1

商家營銷“信息轟炸”,标明30分鐘後恢複原價但價格并未改變,快遞小哥未經同意将包裹放速遞櫃……“雙十一”已過,但隻要有網絡購物,消費者都會遇到這些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越來越多的電商以發送短信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店鋪上新情況、優惠活動等信息,節點前的“信息轟炸”更是非常普遍。那麼,商家的這些行為是否涉嫌違法?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這些煩惱,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俊宏來給大家“支招”。

商家通過發短信的形式對消費者進行“信息轟炸”,是否構成違法?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律師表示,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因此,若商家未事先取得消費者同意,通過發短信的形式對消費者進行“信息轟炸”,商家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

律師建議,消費者遭遇“信息轟炸”時,可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若商家違法推送廣告,其将面臨相應的行政罰款,甚至停業整頓。

商家将短信營銷放入隐私協議裡,其是否存在沒有明确告知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律師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商家将短信營銷放入隐私協議裡的這種行為,已經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取得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因此,商家無論從事信息收集,還是進行信息推廣,均需明确告知消費者,并取得消費者同意。

很多快遞員未打電話獲取用戶同意,就直接将快遞包裹放到驿站、快遞櫃等。快遞員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消費者長時間沒去取快遞,造成的保管費用該由誰承擔?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律師表示,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因此,快遞包裹若有明确的收貨地址,快遞員應将包裹投遞到該收件地址,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當面驗收。若因消費者沒在指定收貨地點,快遞員将包裹投遞到其他地點的,快遞員應通知消費者,并在征得消費者同意後,才能将包裹投遞到其他地點。

若未征得當事人明确同意,快遞員将包裹存入收費的快遞櫃,因同意快遞櫃服務條款的不是當事人而是快遞員,且快遞員投送快遞并不能構成任何的表見代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當事人因取快遞所付出的費用應由快遞公司承擔。

遇到該情況時,消費者可向快遞公司進行投訴,若投訴無果,還可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雙十一”期間,很多商家标明30分鐘後恢複原價,這也導緻消費者想抓住最後的機會進行消費。但付款後,30分鐘過去了,價格仍是促銷價。那麼,商家的這種行為是否存在欺騙?

律師表示,該行為屬于欺騙行為。該行為通過虛構“限時促銷”的标語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消費,屬于價格法規定的禁止行為。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可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商家被證實确有該行為的,将面臨行政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本報記者 謝盛梅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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