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倒金字塔式”家庭結構帶來的社會問題,以及失獨家庭、丁克家庭、不婚族等多樣化人群的存在,個人财産無人繼承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無疑是無奈的選擇,卻并非全是逝者内心所願。曾經《繼承法》上被認定“無主”的遺産,真的隻能收歸國有了嗎?民法典的實施進一步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也為這一類遺産的歸屬找到了更多的選擇。本期闵法拍案,從一起侄甥代位繼承案件入手,帶您了解代位繼承權!
無兒無女無遺囑,生前财産誰繼承?
自妻子離世後,老唐便與獨生子小唐相依為命。
2020年3月
小唐因意外去世,終身未婚未育。老唐備受打擊,于2020年4月去世,留下一套房産及若幹銀行存款,沒有留下遺囑,且法定繼承人均已過世。
2020年7月
老唐身前住所地的鎮政府就老唐的遺産向法院提起了認定财産無主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一年的公告期滿後,老唐的遺産若無人認領,将收歸國有。
2021年3月30日
老唐的13名侄甥看到公告,向法院提交了财産無主異議申請書,主張依據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繼承的規定,老唐的遺産應由老唐的侄甥代位繼承,不屬于無主财産。
法槌敲響時
經法院調查,老唐共有四位兄姐,兄姐均先于老唐去世,四位兄姐生育了多名子女,即老唐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目前在世的共有13名。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法定份額進行繼承,即老唐的四位兄姐各應繼承老唐遺産的四分之一份額,如該兄姐生育三名子女,則每名子女代位繼承取得老唐遺産的十二分之一份額,如該兄姐生育四名子女,則每名子女代位繼承取得老唐遺産的十六分之一份額。後雙方協商一緻,本案調解結案。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代位繼承的新增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老唐兄姐的子女均有權代位繼承老唐的遺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三款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什麼是侄甥代位繼承?
侄甥代位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其遺産,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
原《繼承法》中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僅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被繼承人的侄甥不能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在原來《繼承法》第十一條的基礎上擴大了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将兄弟姐妹列為被代位人,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去世,是否适用侄甥代位繼承?
原則上适用!但是遺産已處理完畢的除外。本案中,老唐于2020年去世,但因其遺産尚未處理,故适用侄甥代位繼承的規定。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為繼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侄甥代位繼承有哪些條件?
結合本案:
▶被繼承人無第一、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也無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老唐的妻子、兒子、父母均已死亡,小唐無子女。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老唐的兄姐均先于老唐死亡。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繼承開始後死亡,則不适用于本條款。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原被告都是老唐兄姐的子女。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生前須有繼承權。——老唐兄姐生前均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此,當被繼承人由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産,或被繼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遺産時,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繼承,該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其他繼承人也不發生代位繼承。同時,與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不同,侄甥代位繼承僅限于侄子女、外甥子女一代。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此,當被繼承人由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産,或被繼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遺産時,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繼承,該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繼承。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也可以适用侄甥代位繼承嗎?
不适用!
代位繼承隻适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或遺贈中,被指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将會導緻遺囑失效,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隻能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養兄弟姐妹能否成為被代位繼承人,養子女能否成為代位繼承人?
可以,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不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還包括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僅包括兄弟姐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侄甥代位繼承時,每位侄甥繼承的份額都是一樣嗎?
不是!代位繼承人隻能繼承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份額。代位繼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繼承遺産的,其隻能取得被代位人應有的份額。
本案中,老唐的共有四位兄姐,故每位兄姐各應繼承四分之一遺産份額,又因為每位兄姐生育的子女人數不同,則每名子女繼承的份額并不相同。如老唐大姐有三名子女,則每名子女在其母親的四分之一份額中各繼承三分之一,即每人繼承取得十二分之一遺産份額,老唐二姐有四名子女,則每名子女在其母親的四分之一份額中各繼承四分之一,即每人繼承取得十六分之一遺産份額。
侄甥應如何繼承?不想繼承又該怎麼辦?
繼承人應當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放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侄甥之間可先就代位繼承事宜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官寄語
遺産的合理有效繼承鞏固和延續着穩定的家庭關系。為進一步保障個人财産,避免出現無人繼承的情況,民法典擴大了繼承權的範圍,以代位繼承的方式賦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繼承的資格,保障私有财産在血緣家族内部流轉,有助于促進親屬關系的發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引導人們重視親情,守望相助。願每一份遺産都不留遺憾!
來源: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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