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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新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8 04:41:29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新規定(現澆混凝土主體施工周期)1

近日,廣東省住建廳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試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繼浙江省之後,廣東省是第二個在管理規定中對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的,文件明确:

  •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範标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 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單位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對其相關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撤銷注冊許可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新規定(現澆混凝土主體施工周期)2

多地對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廳發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範标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蘇州

蘇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項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蘇州市範圍内新開工商品房項目預售按照本通知執行。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新規定(現澆混凝土主體施工周期)3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軌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相鄰樓層同一豎向部位混凝土澆築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6天/層的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

青島

2022年2月,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明确:

  • 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中應明确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預售等節點工期和總工期,其中混凝土結構主體施工階段進度不宜少于7天/層

(又一地:混凝土結構主體施工階段進度不宜少于7天/層!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6天/層的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嚴禁少于4天/層。

(常州: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拆模後保濕養護不得低于7天!)

東莞

2021年8月,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
  • 經工程各方确認需按5天/層實施的,應制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後方可實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等于5天/層的需經專家論證同意,嚴禁少于4天/層。

(該地明确: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

23省印發《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文件》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新規定(現澆混凝土主體施工周期)4

廣東省文件還有哪些重點?

建設單位對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産負總責,不得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牆”;不得弄虛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責任。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新規定(現澆混凝土主體施工周期)5

建設單位禁止以下行為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為

(一)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單位低于成本價格競标;

(三)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等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禁止下列行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肢解發包;

(三)将施工合同範圍内的單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項房屋市政工程另行發包;

(四)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建設單位指定的分包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施工單位出現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挂靠等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工程建設資金流向證明,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抵制;對于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期造價

  • 建設單位應科學确定工程建設工期,不得随意壓縮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準工期的80%;
  • 嚴禁為趕工期、搶進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安全标準。
  • 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導緻的停工,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 不得随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範圍、随意擡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工程款等款項

  • 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内容,積極推進施工過程結算
  • 合同應當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建設單位應将工程款中的工資款項單獨足額撥付到施工總包單位的工資專戶。
  • 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同步開展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
  • 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将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産、文明施工措施費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因安全生産資金投入不足而導緻的後果,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處罰

1、應當對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加大對其投資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立即責令停工整改。

2、對存在弄虛作假、搞“挂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産責任的,依法追究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實行“一票否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進行約談、按規定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撤銷注冊許可。

4、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重點監管,在政府資金支持、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規處置。

(一)利用虛假材料或以欺騙等非法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1年内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房屋市政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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