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宣告死亡的理解?一個人究竟是生還是死,感覺不是一個問題一個人的死亡,不是顯而易見的事嗎?雖然有腦死亡說、呼吸停止說等不同區别,但死,好象是件不值得讨論的事但是,人類自從有了私有财産,一切都有了不同人的自然死亡,确實沒有更多值得探讨的餘地,但是,在法律上,人還有另一種死法,拟制死亡簡單地說,自然人失蹤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宣告死亡,哪怕這個人仍實際生存,但他在住所地的财産和人身關系,法律上會視為他已死亡來處理,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關于宣告死亡的理解?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個人究竟是生還是死,感覺不是一個問題。一個人的死亡,不是顯而易見的事嗎?雖然有腦死亡說、呼吸停止說等不同區别,但死,好象是件不值得讨論的事。但是,人類自從有了私有财産,一切都有了不同。人的自然死亡,确實沒有更多值得探讨的餘地,但是,在法律上,人還有另一種死法,拟制死亡。簡單地說,自然人失蹤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宣告死亡,哪怕這個人仍實際生存,但他在住所地的财産和人身關系,法律上會視為他已死亡來處理。
聽起來好象有點複雜。舉個例子,張三失蹤滿四年,他和配偶有100萬的财産,如果他死亡了,這100萬中他個人的部份(一般是50萬),就會成為遺産,由張三的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繼續;如果他沒有死亡呢,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财産,将由其配偶支配。看出區别沒有?
現實生活比我們所能想象的精彩萬分。
1986年的《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對能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是排好順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失蹤四年,配偶父母子女都有權宣告其死亡,但是,配偶是第一權利人,如果配偶不宣告,那父母就無權宣告。而2017年的《民法總則》則有所調解,凡是利害關系人都有權申請宣告死亡而無排序的規定。咋看上去,實在看不出這個改變之處。但是,明白其中的道理之後,有點百感交集,法律就是這樣,冷酷而又溫情脈脈。
對于法律上拟制死亡的人,還有一點有重要的法律價值,宣告死亡,以什麼具體時點為其死亡時間。咋看上去,好象也是太不那麼重要的問題。我們再舉一例:
張三買了人身保險,約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如死亡,則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100萬元。2015年12月3日,該人在海上因發生船舶碰撞而失蹤,意外事故失蹤滿兩年才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後,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做了裁定,宣告其死亡,然後,保險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法院宣告張三死亡的生效裁定是2018年才做出來的,死亡日期是2018年,不在保險理賠期内,所以,拒賠。感覺保險公司邏輯沒錯,但邏輯推演出的結果不足以讓民衆感到個案公平啊!《民法總則》對這個問題明确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解決了這個争議。
誰能說你死,你什麼時候死,在法律上,都可能成為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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