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老闆詢問小編關于商标許可的問題,問 商标許可使用合同可以當做商标使用的證明嗎 ,今天呢小編就來給大家回答寫下這個問題吧。
最近有老闆詢問小編關于商标許可的問題,問商标許可使用合同可以當做商标使用的證明嗎,今天呢小編就來給大家回答寫下這個問題吧。
《商标法》第三十條以及《商标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如注冊商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則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這一規定,旨在杜絕商标“垃圾”的泛濫,促使商标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但是,寥寥兩條規定,确實難以全面規範注冊商标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制度。因此,該制度的實際操作有賴于商标局的工作慣例。在具體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标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代理的有關問題
在實際辦理過程中,如果商标所有人在辦理商标注冊時委托了代理人,那麼,要求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使用證明的通知,撤銷商标或商标繼續有效的通知都發給商标代理人。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代理有其代理權限和期限。商标代理人與商标所有人簽訂的書面代理協議一般都指明了代理的權限即商标注冊,但沒有明确代理的期限。那麼,代理期限則為完成代理事項的合理時間。所以,一旦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注冊完畢,那麼,代理協議終止,代理人與商标所有人不複有委托代理關系。因此需要注意要明确代理期限,如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證明的通知,或者其他通知可以發給商标所有人。
2、商标許可使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标使用證明
《商标法》及《商标法實施細則》并沒有明确将商标許可使用合同納入商标使用證明一類。但在實際審查中,商标許可使用合同以及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标的證明一般都被認可為商标的使用證明。
顯然,商标資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如果以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該商标,那麼,這就未免過于拘泥于條文。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僅僅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實際并未使用商标,那麼,這一許可使用是否能算作商标使用證明呢?許可使用商标實質上是被許可人對注冊商标的“租賃”或“借用”。《商标法》規定,商标所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但是被許可人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無權幹涉。商标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标,已意在使用商标,不欲閑置其資源。如再要求商标所有人擔負讓被許可人實際使用商标的義務,這對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免過于嚴苛。因此,單是商标許可使用合同也應歸入商标使用證明。
3、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标制度中“三年”的起算
《商标法》及《商标法實施細則》中對于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标制度中的“三年”這一概念并未明确界定。實際審查中,該“三年”以商标局收到他人提交的要求撤銷商标的申請的收文日前推三年起算。隻要商标所有人在前述三年内能舉證确實使用了商标,那麼,該商标繼續有效。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某商标自核準公告後,确有連續三年未使用,但在收文日前推三年之中,又已開始使用。那麼,這種情況是否适用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從法律條文來看,這種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确實可以撤銷,但是我們實際做法并非如此。應該說,實際做法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因為,該商标在實際并未使用的三年中沒有人提交撤銷申請,而且,商标局也未主動行使職權撤銷商标。在商标申請人提出撤銷申請的三年中,商标所有人又已實際使用。而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标的制度價值在于敦促商标所有人合理利用商标,防止商标資源的浪費。既然商标所有人已經實際使用,此時撤銷該商标則毫無意義。但是,這種做法無異于對《商标法》原條文作了限制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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