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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設計管理制度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8 19:16:59

工程總承包設計管理制度?考慮到我國建築業企業設計施工綜合實力的現狀,在國内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讓國内龐大的建築市場成為企業培育國際競争力、參與全球市場搏殺的練兵場,有利于建築企業更好地做大做強聯合體作為國際承包商參與工程建設的重要商業運營模式,也成為我國工程企業邁向國際高端市場較為便捷和高效的途徑相較于傳統的DBB模式,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單位作為聯合體成員的法律風險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風險範圍由之前的設計階段延伸至施工承包階段設計單位以聯合體形式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對風險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工程總承包設計管理制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工程總承包設計管理制度(工程總承包模式下)1

工程總承包設計管理制度

考慮到我國建築業企業設計施工綜合實力的現狀,在國内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讓國内龐大的建築市場成為企業培育國際競争力、參與全球市場搏殺的練兵場,有利于建築企業更好地做大做強。聯合體作為國際承包商參與工程建設的重要商業運營模式,也成為我國工程企業邁向國際高端市場較為便捷和高效的途徑。相較于傳統的DBB模式,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單位作為聯合體成員的法律風險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風險範圍由之前的設計階段延伸至施工承包階段。設計單位以聯合體形式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對風險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聯合體内部明确責任與分工,并及時呈報發包人,争取取得其認可文件

首先,聯合體在投标時所簽署的聯合體協議通常為格式性、概括性的文本,僅能滿足投标需要,對于聯合體成員間職責分工、權利義務分配與風險分擔遠無法滿足實際需求,并不能夠有效規避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在聯合體協議起草過程中需重點關注成員對外構成違約或侵權時的風險分擔、履約擔保的提交、費用收取、發票開具以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和工資專用賬戶開設等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事宜,這也是通常容易忽略并在履約中較易産生糾紛的事項。

其次,雖然《招标投标法》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标協議,明确約定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将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但如果可以取得發包人對聯合體成員分工的書面确認,對于法官的自由心證和内心确信會産生一定程度影響,(2014)浦民初字第88号案件即為此例。

謹慎參與施工管理與組建緊密型聯合體

通過案例可歸納出司法審判中基于對《建築法》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解差異及綜合聯合體一方對另一方的分包商是否管理、是否受益等要素考慮,也會判定聯合體一方應對另一方的分包商付款承擔連帶責任。尤其對于緊密型聯合體,其通常由聯合體成員單位的人員在項目部交叉任職,對于分包商的管理難以避免。

以兩篇頗具典型性的檢索案例為例進行對比說明,且該兩篇案例來源于同一項目:(2021)桂04民終112号案件中,法院認為聯合體中設計單位(牽頭人)不是施工承包人,也不是直接與分包工程承包人存在分包關系的合同相對方,分包工程承包人請求設計單位對其主張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18)桂04民終983号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聯合體成員各自的不同陳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實并不能證明完全按各自約定的分工進行,且實際施工人也并不清楚聯合體成員之間的内部約定,聯合體成員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工程分包時已明确告知實際施工人其内部的分工約定。聯合體成員共同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并無不當。

當然,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之一便是設計、施工單位間能夠更為高效、暢通、及時的溝通與配合,彼此可以取長補短,優勢互補。但是,前提是設計單位具備對于施工的管控能力,通過其參與施工管理可以更為高效的組織施工并降低風險,在不具備相應能力但又深處相應工程總承包項目之中,則應在一定程度上對于自身法律風險予以有效防控。

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履約過程中的文檔與證據管理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了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未能對訴請中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的,需承擔不利後果。筆者檢索所得多篇案例均因舉證不力而訴請未獲支持,如(2021)川34民終333号案件中,發承包方均未能舉證證明案涉工程款的應付金額,導緻發包人主張其超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張欠付其工程款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各方應承擔舉證不力對其的不利法律後果,故對各方的上訴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2020)浙0921民初510号案件中也是當事人未提供有關合同供法院查證各被告間的法律關系,而被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設計單位傳統業務中的文檔管理相對簡單,大多圍繞設計文件成果與設計變更、驗收等,但參與到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對于施工資料及證據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涉及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度計劃管理、氣象與水文地質資料、材料與機具設備進出場及檢驗記錄和報告,另外施工過程中的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單、會議紀要、往來函件、開停工通知以及竣工驗收與結算資料等的管理在争議解決中也會起到決定性作用,當然,如果設計單位管理團隊能夠熟悉并使用法律所認可的電子郵件、微信短信、公證文書、錄音錄像等證據形式補強證據資料,對于争議解決中争取更多利益會有着關鍵作用。

除應關注文檔與證據資料管理外,設計單位也應建立嚴格的文檔記錄和資料保管、收發文制度,函件、簽證、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等重要的施工過程資料,要分類編号歸檔整理。當制度建立并完善起來,便不會因人員的流動導緻文件的缺失。

當前建設工程領域立法對工程總承包并非當然适用,可據此合理抗辯

現行《建築法》中對施工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并未作區分,但設計單位在這兩者中法律責任的區别卻是根本性的。在設計單位已按照前述建議進行風險防控,仍面臨對分包工程承包人、供應商、實際施工人等承擔連帶責任,則明顯有違民法的基本原則,因聯合體中設計單位對另一方所簽合同無從知曉、對合同履行無法控制,該連帶責任也通常已超出其因實施本工程所獲利益。

從更深程度探讨,建設工程領域立法的建構是基于傳統DBB模式,也即設計與施工是分業而治,當前工程領域聯合體通常情況下也是施工企業所組成,将相關規定直接适用于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能出現無法契合之處,産生與法規不相符之實踐。因此,對于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施工單位間對發包人的連帶責任并不能奉為圭臬,碰到相關問題時要探究該規定在相關問題上适用的公平性,并據此提出合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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