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沒有評估報告屬于征收程序嗎

沒有評估報告屬于征收程序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8 19:35:32
裁判要旨

沒有評估報告屬于征收程序嗎(未保障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1

評估機構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表示放棄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的權利,行政機關将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與補償決定同日送達,使當事人失去了在補償決定作出前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的機會。在當事人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該表确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确實不低于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行政機關以該表确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為基礎作出補償決定,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案情回顧

沒有評估報告屬于征收程序嗎(未保障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2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建築職業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5年1月9日備案登記。2015年4月8日,蘭州市城鄉規劃局對該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頒發了《建設用地許可證》。2015年6月10日,蘭州市城鄉規劃局對該項目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建設項目亦通過了環境評審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該項目建設需要征收項目範圍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部門對征收範圍内的被征收人進行了摸底調查。2016年11月1日,七裡河區政府對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拟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原則同意批複。2016年11月4日,七裡河區政府将該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2016年12月5日,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蘭七國征決字〔2016〕第13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對案涉項目建設範圍内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征收實施單位為蘭州市七裡河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補償安置方式為:住宅房屋實行貨币補償或現房産權調換,由被征收人自願選擇;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币補償。簽約期限為評估機構選定結果公布之日起第7天開始的20日内。該決定還對獎勵标準及期限、訴訟及強制搬遷等事宜予以确定。同日,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蘭七國征字〔2016〕第013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簡稱《征收公告》),對《征收決定》内容進行了公布,并将《征收公告》在征收範圍内予以張貼告知。2016年12月13日,《征收公告》在《蘭州晚報》上刊登。汪文貴位于七裡河區××号的房屋在征收範圍内。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征收範圍内的被征收人協商選擇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結果,蘭州中瑞房地産咨詢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為案涉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2016年12月8日,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通告了該評選結果,并根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征收決定确定簽約期限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2日。經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委托,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蘭中瑞估字(2016)第8089号《估價報告書》,案涉征收範圍内住宅樓房标準價為4750元/平方米,臨街住宅一樓商鋪标準價為9210元/平方米。評估機構在此标準下,結合汪文貴房屋的類别、權屬狀況、結構、面積、修建年代、坐落、用途等情況,對汪文貴承租的有證營業用房評估價為8665元/平方米,自建無證房屋評估價為3397元/平方米,附着物評估補償價為40元/平方米。評估機構作出《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後,向汪文貴進行了送達。因汪文貴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七裡河區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蘭七國征補字〔2017〕53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補償決定》),于2017年1月19日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向汪文貴進行了送達。《補償決定》的主要内容為:房屋結構為磚木,用途為營業,入戶實測自建(無證)建築面積46.80平方米。經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評估,房屋評估價格為3397元/平方米。因汪文貴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未達成補償協議,故對汪文貴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貨币補償金額為206674元(在評估價158980元的基礎上,上浮30%);汪文貴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及相關文件規定結算;汪文貴在該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将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該補償決定還告知汪文貴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汪文貴不服,于2017年7月17日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并判令七裡河區政府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

另查明,2004年1月9日,甘肅第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甘肅一建公司)與建築職業學院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甘肅一建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蘭州市七裡河區××街道××村40158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該宗地上的平房住宅29棟轉讓給建築職業學院。2005年10月29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以蘭政建〔2005〕69号《關于給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劃撥學校擴建用地的批複》,将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建築職業學院用于新校區的擴建。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18日給建築職業學院頒發了蘭國用(2010)第02336号《國有土地使用證》。

還查明,汪文貴用于經營的案涉房屋系其自建房屋,建築面積46.80平方米,未辦理産權證,作為營業用房使用至今。

又查明,2016年12月6日,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和建築職業學院就該院新校區擴建項目征收補償事宜召開會議。會議就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征收房價格、自建房與公租房的評估差異、商鋪的定價等問題形成決議,主要内容為:公租房和建築職業學院安置房均按完全産權進行評估;自建房評估應在被征收房屋完全産權的評估基礎上權益修正20%進行評估;破牆開店用于經營的原公租房按商鋪評估,但私自搭建的後廚、操作間、員工宿舍等按照公租房評估;建築職業學院自願放棄30%的權益補貼給被征收人。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被征收房屋及補償對象的認定;二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認定;三是附着物價值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費用的認定;四是安置補償方式的确定;五是征收補償決定程序的合法性。

對被征收房屋性質及補償對象的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内未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築的建築物,屬于違法建築。但改正後保留的建築物,不認定為違法建築。本案中,汪文貴房屋建于上世紀五十年代,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之日,雖沒有提供建房許可手續,也沒進行過産權登記,但汪文貴一直使用至今,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本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和臨時建築,由七裡河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同時根據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的産權單位、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會議紀要内容,對于沒有房屋修建手續的自建房,在按照完全産權房屋的評估基礎上權益修正20%進行評估補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會議紀要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沖突,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因該房屋在建築職業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征收範圍内,故七裡河區政府以汪文貴為補償對象作出《補償決定》正确。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認定問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本案中,房屋評估機構經評估認定征收範圍内住宅樓房标準價為4750元/平方米,臨街住宅一樓商鋪标準價為9210元/平方米。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性質、面積、建築結構、建築年代、土地使用權等因素,再依照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的産權單位與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會議紀要内容,将汪文貴自建(無證)房屋按完全産權認定,評估價确定為3397元/平方米,較為公平地體現了案涉房屋的價值。評估機構據此價格作出《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并無不當。故七裡河區政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完全産權對汪文貴予以評估補償,主要事實清楚,已經充分保障了汪文貴的合法權益。關于汪文貴認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确定不合理,評估價值偏低的問題。汪文貴因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依法向房地産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亦無證據證明房地産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違法或評估結果明顯不當,故汪文貴的該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對被征收房屋的附着物價值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費用的補償問題。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外,還确定附屬物補償費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相關文件規定結算,案涉征收補償方案對上述費用計算标準、補償金額均做了明确規定,符合《征補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關于汪文貴認為停産停業損失未予補償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3〕42号《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拆遷範圍内産權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适當補償。據此,對于住宅用于營業用房補償問題,征收人可按實際情況适當補償。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對汪文貴自建(無證)房屋按照安全産權标準予以補償,在評估價的基礎上上浮30%予以補償,已經包含了汪文貴停産停業等損失。

對安置補償方式的确定問題。根據《征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經審查,案涉房屋系在城市規劃區内未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許可證的建築物,屬于具備居住條件的無證住宅房屋,汪文貴通過破牆開店的方式将住宅房屋用于商業經營,雖取得了營業執照,但該房屋從性質上講仍應認定為住宅,且案涉征收項目為教育公共事業,屬公共利益的範疇,案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案涉土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改變用于修建住宅,土地使用權不得以轉讓、聯營、聯建等方式變相用于房地産開發或轉讓給其他方作房地産開發和其他經營性使用,故七裡河區政府無法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向被征收人提供商鋪調換,汪文貴要求按照商鋪予以産權調換的要求明顯不當。因汪文貴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就補償安置方式未能達成協議,七裡河區政府對汪文貴自建房屋以完全産權方式提高補償标準以貨币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并無不當。

征收補償決定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征補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作出案涉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後,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估價時點,對汪文貴被征收房屋作出評估分戶表,并向汪文貴進行了送達。因汪文貴與房屋征收部門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内未達成補償協議,故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将該決定直接送達汪文貴,符合征收補償程序的規定。汪文貴認為在《征收公告》發布之前選定評估機構屬程序違法的意見。因《征補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時點沒有明确規定,但隻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且評估機構能夠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無論在征收公告之前,還是之後選定評估機構,都不影響房地産價值的評估。本案中,《征收決定》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并于同日作出《征收公告》并在征收範圍内張貼告知。七裡河區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通過報紙刊登的方式再次發布了《征收公告》。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自願選擇的方式于2016年12月8日選定評估機構,并以征收決定之日作為估價時點,對征收範圍内的房屋作出價值評估,對汪文貴作出分戶評估表,并向汪文貴送達。評估報告的作出程序及估價時點不違反《征補條例》和《評估辦法》的規定。汪文貴的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另外,七裡河區政府依據《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等規定作出《補償決定》,汪文貴對此并無異議,故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

關于汪文貴認為七裡河區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對被征收房屋的調查情況公布等屬程序違法的問題。該院認為,房屋征收決定是征收補償決定的前置程序,在被征收人隻對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征收決定及其附屬的征收補償方案是審查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主要内容。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因建築職業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作出征收決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進行調查後,拟定征收補償方案,七裡河區政府将此方案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未少于30日,後根據征求意見發布案涉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包括征收範圍、征收實施、簽約期限、征收補償、獎勵與補助及訴訟與強制搬遷等内容,符合《征補條例》與《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案涉項目在《征收決定》作出前還進行了環境影響評估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決定作出後,七裡河區政府在征收範圍内及時予以公示告知,符合《征補條例》的相關規定。七裡河區政府雖未将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在征收範圍内進行公布,經查,汪文貴對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結果無異議。據此,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程序合法,汪文貴的該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汪文貴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2017)甘06行初219号行政判決,駁回汪文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汪文貴負擔。

汪文貴不服,提起上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緻。

二審法院認為,《征補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本案中,因建築職業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5年1月9日備案登記。2015年4月8日,蘭州市城鄉規劃局對該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頒發了《建設用地許可證》。2015年6月10日,蘭州市城鄉規劃局對該項目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建設項目亦通過了環境評審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016年11月1日,七裡河區政府對七裡河區征補辦拟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原則同意批複。2016年11月4日,七裡河區政府将該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七裡河區政府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征收決定》,同日作出《征收公告》,對《征收決定》的内容進行了公布,并将《征收公告》在被征收範圍内予以張貼告知。2016年12月13日,《征收公告》在《蘭州晚報》上刊登。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結果,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為案涉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2016年12月8日,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通告了該評選結果,并根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征收決定确定簽約期限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2日。經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委托,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蘭中瑞估字(2016)第8089号《估價報告書》,并将《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進行了送達。因汪文貴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七裡河區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補償決定》,于2017年1月19日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進行了送達。據此,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關于汪文貴提出的《補償決定》中隻有貨币補償,沒有産權調換,剝奪其選擇權問題。《評估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确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範圍内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經查,案涉房屋系公租房及汪文貴自建房,自建房未辦理産權證,作為營業用房使用。為解決拆補矛盾,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和建築職業學院就征收補償事宜召開會議,形成公租房和建築職業學院安置房均按完全産權進行評估;自建房評估應在被征收房屋完全産權的評估基礎上權益修正20%進行評估;破牆開店用于經營的原公租房按商鋪評估,但私自搭建的後廚、操作間、員工宿舍等按照公租房評估;建築職業學院自願放棄30%的權益補貼給被征收人等為主要内容的決議。據此,建築職業學院在2004年與甘肅一建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将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該宗地上的29棟平房住宅購買,又經蘭州市人民政府批複,并獲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用于公共教育事業的前提下,形成上述決議,已經盡力對被征收人進行權益補貼。但汪文貴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确規定住宅房屋貨币補償或實行就近現房産權調換兩種方式的情況下,對其破牆開店的原公租房及未辦理産權證的自建房屋,不同意住宅置換,隻要求置換商業用房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通過破牆開店,将無證的住宅房屋用于商業經營,并不能因此改變房屋屬性,不能以合法登記的商業用房标準要求置換商鋪。因此,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于破牆開店的房屋以提高補償标準進行貨币補償,符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汪文貴以沒有産權調換,剝奪其選擇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汪文貴提出的七裡河區政府未進行複核評估、評估面積不準确,補償價格過低問題。《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征收決定》,同日作出《征收公告》,将《征收決定》的内容進行了公告。根據上述規定,評估機構将估價對象價值時點确定為該時間,符合法律規定。汪文貴收到該《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後,雖然在法庭上強調其向七裡河區政府提交申請,要求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但因無據證實,一審法院未予認定。七裡河區政府亦當庭反駁其不是法定複核機構,無權複核,同時強調并未收到複核申請。汪文貴雖然提出當時向評估機構提交了複核申請,但未提交新的證據支持其主張。關于評估房屋面積是否準确的問題,案涉房屋測量中存在有公房、自建房和房屋附屬物,一并進行測量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分類認定,不存在測量誤差問題。故針對汪文貴提出評估面積不準确、補償價格過低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汪文貴提出的室内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搬遷、停産停業損失未補償問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問題。一審判決已經作出明确認定,該院同意一審判決的相關觀點。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規正确,汪文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汪文貴負擔。

汪文貴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判決證據認定錯誤。一審判決關于其提供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證據來源合法、真實,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認定錯誤。第四組證據證明其僅領到一頁初始的評估分戶表,未收到最終的評估報告;第五組證據證明該頁評估分戶表與《補償決定》同時送達,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第六組證據證明七裡河區政府收到其複核申請。該三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有内在的聯系,能直接證實其訴求和主張。一、二審判決對七裡河區政府出示的證據未經查證全部予以認定并采納,對其質證意見置之不理。七裡河區政府出示的證據“房屋征收與補償調查表”中的簽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寫。2.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主要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事實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七裡河區政府未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程序違法;七裡河區政府未依法公布房屋調查登記結果,一審法院認可該事實,但确認《征收決定》程序合法,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适用法律錯誤;七裡河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方案未履行征求公衆意見并進行修改後再公布的程序,征收程序違法;其從未見過《征收決定》,七裡河區政府未履行及時公告征收決定的義務,違反法律規定,征收程序違法;七裡河區政府先選評估機構,後發布征收公告,征收程序違法;《補償決定》将補償方式限定為貨币補償,剝奪其補償方式選擇權,違反法律規定,明顯不當;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根據項目實施單位和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項目建設單位召開的局務會議制定的評估辦法确定,違背法律規定;七裡河區政府未向其送達《分戶評估報告》,一、二審判決未予審查和認定;《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和《補償決定》同日送達,征收程序違法;在房屋評估價值基礎上上浮是貨币補償的獎勵,而不是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決定》認定其房屋面積嚴重有誤,一、二審判決未予查明;《補償決定》認定的房屋補償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沒有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的作出缺乏事實依據;被征收房屋室内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及停産停業損失等,《補償決定》沒有予以補償,一、二審判決未予審查及作出認定。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并判令七裡河區政府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

再審被申請人七裡河區政府辯稱,1.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本案原審時,其均提交了據以作出《補償決定》的全部證據。證據來源合法并經法庭質證。2.《補償決定》未侵害汪文貴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汪文貴在征收過程中及庭審中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案涉房屋性質屬非住宅及系合法商業用房。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對住宅明确提供貨币補償和就近現房産權調換,由被征收人自願選擇。3.案涉房屋價值認定合法有效,《補償決定》已充分保障汪文貴的合法權益。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于2017年1月作出評估結果。評估報告依法送達。汪文貴雖稱對評估金額、建築面積等有異議,但未提供有效的複核結論或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報告。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為依據,作出《補償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項目建設單位以會議紀要方式對自建房确定了較高額度的補償方式,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按照實際建築面積補償,并按照評估價格上浮30%,補償結果對汪文貴的财産權益給予了充分保障。故請求駁回汪文貴的再審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9日,甘肅一建公司與建築職業學院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甘肅一建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蘭州市七裡河區××街道××村40158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該宗地上的平房住宅29棟轉讓給建築職業學院。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29日将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建築職業學院用于新校區的擴建,于2010年11月18日給建築職業學院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16年12月5日,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對建築職業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建設範圍内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征收實施單位為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補償安置方式為:住宅房屋實行貨币補償或現房産權調換,由被征收人自願選擇;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币補償。簽約期限為評估機構選定結果公布之日起第7天開始的20日内。該決定還對獎勵标準及期限、訴訟及強制搬遷等事宜予以确定。同日,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對《征收決定》内容進行了公布,并将《征收公告》在征收範圍内予以張貼告知。汪文貴位于七裡河區××号的自建(無證)房屋在征收範圍内。2016年12月6日,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和建築職業學院就該院新校區擴建項目征收補償事宜召開會議。會議就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征收房價格、自建房與公租房的評估差異、商鋪的定價等問題形成決議,主要内容為:公租房和建築職業學院安置房均按完全産權進行評估;自建房評估應在被征收房屋完全産權的評估基礎上權益修正20%進行評估;破牆開店用于經營的原公租房按商鋪評估,但私自搭建的後廚、操作間、員工宿舍等按照公租房評估;建築職業學院自願放棄30%的權益補貼給被征收人。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組織征收範圍内的被征收人協商選擇評估機構。2016年12月8日,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作出《關于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評估機構選定結果及簽約期限的通告》,确定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為案涉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簽約期限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2日。2016年12月13日,七裡河區政府在《蘭州晚報》上刊登了《征收公告》。受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委托,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就汪文貴位于七裡河區××号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初始)》。該表的主要内容為:房屋結構為磚木;建成年代為1956年;對建築面積為40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評估單價為8665元/平方米、房屋評估價為346600元,對建築面積為46.80平方米的無證房屋評估單價為3397元/平方米、房屋評估價為158980元。汪文貴于2017年1月19日領取了《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初始)》。受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委托,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蘭中瑞估字(2016)第8089号《估價報告書》,案涉項目征收範圍内住宅樓房标準價為4750元/平方米,臨街住宅一樓商鋪标準價為9210元/平方米。因汪文貴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内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七裡河區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補償決定》,于2017年1月19日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向汪文貴進行了送達。該決定的主要内容為:房屋結構為磚木,用途為營業,入戶實測自建(無證)建築面積46.80平方米。經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評估,房屋評估價格為3397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貨币補償金額為206674元(在評估價158980元的基礎上,上浮30%);汪文貴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及相關文件規定結算;汪文貴在該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将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該補償決定還告知汪文貴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汪文貴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并判令七裡河區政府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以上事實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蘭州市人民政府蘭政建〔2005〕69号《關于給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劃撥學校擴建用地的批複》、蘭國用(2010)第02336号《國有土地使用證》、《征收決定》、《征收公告》、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2016〕7号《局務會議紀要》、《評估機構選擇表》、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關于甘肅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評估機構選定結果及簽約期限的通告》、2016年11月13日的《蘭州晚報》、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初始)》、《甘肅建築職業學院新校區擴建項目房屋評估報告申領表》、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蘭中瑞估字(2016)第8089号《估價報告書》、《補償決定》等在卷佐證。

最高法裁判

沒有評估報告屬于征收程序嗎(未保障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3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汪文貴系對再審被申請人七裡河區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就案涉自建(無證)房屋作出的《補償決定》提起本案訴訟。依照《征補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屬兩種相對獨立的行政行為,均具有可訴性。通常認為,盡管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是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根本前提,但在被訴行政行為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而房屋征收決定并非被訴行政行為的案件審理中,則不宜對房屋征收決定按照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一般标準進行審查,應主要從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等方面進行證據審查。若房屋征收決定尚未作出,或是房屋征收決定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針對的房屋無關,或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違法性極其嚴重以至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而構成無效行政行為,則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被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征收決定》,同日作出《征收公告》并在征收範圍内張貼。七裡河區政府又于2016年12月13日在《蘭州晚報》上刊登了《征收公告》。案涉自建(無證)房屋在征收範圍内。汪文貴向本院申請再審,主張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違法,其所稱存在未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依法公布房屋調查登記結果、未對征收補償方案履行征求公衆意見等程序、未及時公告《征收決定》等情況,涉及是否符合《征補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等條款的規定。依照《征補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七裡河區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從汪文貴所稱的這些情況看,難以認定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存在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故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是否确實存在這些違法之處,應在以《征收決定》為被訴行政行為的案件中解決,本案不予觸及。七裡河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後,在汪文貴在簽約期限内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補償作出《補償決定》具備事實基礎。

汪文貴就《補償決定》提出的再審主張部分不成立。第一,關于評估機構的選定問題。《征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随機選定等方式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及《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内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内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号、抽簽等随機方式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定并未明确選定評估機構的時點,《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幹規定》亦未明确,本案亦無證據顯示甘肅省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後方可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故即使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在《征收決定》作出前組織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也難以認定違法。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在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于2016年12月8日通告确定其為評估機構後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有據可依。第二,關于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和建築職業學院就征收補償事宜形成會議決議的問題。《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征收租賃國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先行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再按承租人選擇的補償方式分别對被征收人和承租人進行補償”;第二款規定:“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一)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币補償的,住宅房屋貨币補償金額的30%給被征收人,70%給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貨币補償金額的40%給被征收人,60%給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應戶型予以産權調換,互不結算差價,産權調換的房屋仍為國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繼續租賃使用。(三)房屋承租人選擇居住權置換産權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承租人按所占70%份額建築面積就近套入相應戶型予以置換,置換後的房屋産權歸承租人所有。對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額建築面積予以産權調換,征收範圍内的若幹房屋所占份額建築面積可合并累計,由被征收人就近選擇對應套型和面積予以産權調換,互不結算差價,原則上整棟整單元安置”;第四款規定:“征收租賃其他國有産權的房屋,參照上述款項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建築職業學院對案涉建設項目範圍内的國有土地及該宗地上平房住宅享有權利,七裡河區政府征補辦系房屋征收部門,七裡河區城管執法局系征收實施單位,故三個單位就征收範圍内公租房、安置房、自建房等如何進行評估相關事宜形成決議符合案涉建設項目的征收補償實際,且該決議内容相當大程度上體現了建築職業學院的讓利善意。該決議與《征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及《評估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的規定并不沖突。但需注意的是,對于特定房屋的征收補償,執行該決議應不得違反《征補條例》《評估辦法》等規定的補償評估要求。第三,關于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問題。《征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幹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産停業損失補償:(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為經營性房屋;(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三)依法取得相關生産經營許可手續。”汪文貴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難以證明案涉房屋的征收對其造成的損失符合該第十四條規定的給予停産停業損失補償的條件,其請求停産停業損失補償缺乏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第四,關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裝飾裝修價值等的補償問題。《補償決定》已确定汪文貴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及相關文件規定結算。此種基于特定房屋具體情形作出的處理方式無違《征補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的規定。由于《補償決定》并未确定具體補償數額,故汪文貴若對七裡河區政府日後确定的具體補償數額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權利救濟。

結合汪文貴就《補償決定》提出的再審主張,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存在三個方面的主要證據不足。第一,關于評估結果的作出與送達問題。評估機構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基礎。《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等條款對評估、複核評估及鑒定相應做了更具體的規定。本案中,汪文貴于2017年1月19日領取了《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初始)》。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該表即是《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戶評估報告。即使該表實屬分戶評估報告,但由于汪文貴沒有表示放棄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的權利,該表與《補償決定》同日送達,也使汪文貴失去了在《補償決定》作出前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的機會。盡管中瑞房地産估價公司對案涉建設項目範圍内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評估标準價,但在汪文貴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評估及鑒定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該表确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确實不低于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七裡河區政府以該表确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為基礎作出《補償決定》,構成主要證據不足。第二,關于案涉房屋面積問題。《征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内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七裡河區政府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房屋征收部門已對案涉自建(無證)房屋的權屬、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七裡河區政府在《補償決定》中對案涉房屋按46.80平方米予以補償,也構成主要證據不足。第三,關于貨币補償方式問題。《征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案涉房屋系依賴公租房自行搭建,無房屋所有權證。七裡河區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對案涉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在此情況下,汪文貴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也就無從保障。七裡河區政府在《補償決定》中将補償安置方式确定為貨币補償,亦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綜上,汪文貴就《補償決定》提出的再審主張部分成立,七裡河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均應依法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行終342号行政判決;

二、撤銷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6行初219号行政判決;

三、撤銷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蘭七國征補字〔2017〕53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四、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内就汪文貴位于蘭州市××号的自建(無證)房屋的征收補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00元,由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章來源:魯法行談)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