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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計劃的執行期要多長時間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8 08:03:33

重整計劃的執行按照現行第八十六條以及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分為表決通過以及強制通過兩種。第一種自願表決通過是指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然後再由人民法院審查是否符合破産法規定并予以裁定是否批準;第二種比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該規定明确了在重整計劃未獲全表決組通過時,但在特殊條件向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通過。本文主要探讨第二類情形,對于該特殊條件的構成進行拆分并加以簡析,以供實務參考。

一、重整計劃強制批準的條件。

按照破産法的規定重整計劃草案的強制批準通過的條件必須滿足如下:

條件一: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條件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财産将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将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條件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将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條件四: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産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條件五: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條件六: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條件七: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根據上述條件我們逐個分析:

針對條件一其實該條件中隐含了重整計劃強制批準通過的潛在條件即“部分表決組通過”的事實,理論上此處的“部分”至少需要滿足“一組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否則如果所有表決組均未通過草案的,間接也就代表了所有表決組的利益均未獲得滿足,一定程度上債務人和管理人也很難提請法院對該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強批。另外該條件中還隐含了“可以協商再表決一次”的條件,此處的“可以”即代表二次協商并非法定必須程序,某種程度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認為該表決組已經不具備二次協商通過的可能性情況下,可以徑直提請人民法院強批。另外就是關于二次協商如果是以損害其他表決組利益作為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即便部分表決組從未通過變更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那麼人民法院審查是也不得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理由在于一旦二次協商出現損害其他表決組利益情況時,那麼也就意味着需要利益受損表決組再行表決通過該草案方可視為通過,也就是仍然回到了全體表決組通過的情況。

針對條件二、條件三中可見其要求的是對債務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債務人所欠稅款必須滿足将會獲得全額清償,對于不能保證全額清償但是該表決組通過重整方案的也視為整體通過該重整計劃草案即回到條件一中“部分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條件中。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享有擔保權的債權根據現行破産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即便破産清算下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很顯然至少條件二中的擔保債權人的利益無論如何也不會受損,所以除非這種受損是在擔保權債權人自願讓渡自我利益的情況下發生方可。

針對條件四需要回到破産重整的目的去理解,重整的目的是挽救為核心,既然為挽救可見其重整價值必須大于清算價值,所以對于普通債權可清償的比例要求高于破産清算清償比例本身也為重整核心所在,如果重整方案的通過反而使得普通債權的清償價值低于清算價值,普通債權人顯然很難表決通過該草案。

針對條件五出資人利益的條件調整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在針對上述四個條件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再來談對于出資人權益調整,因為對于出資人而言其在重整草案通過後且實際使得企業得以挽救即為其利益的最大化,當然需要考慮到在預重整或者重整期間考慮到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出資人的利益必然會受到相應限制,諸如在破産法第七十七條即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即為基本條件,另外對于重整期間有債務人自行管理,管理人監督模式下的重整草案計劃的表決也顯然需要出資人需要将“企業自救”的姿态釋放,否則出資人自我利益前置等同于将重整推向清算,所以公平公正不等于出資人利益優先,相反出資人利益系在條件一至四得以滿足的情況下的公平公正。

針對條件六雖然該條件明确規定同一表決組成員之間必須受到公平對待,但是如果同一表決組内部自願達成協議利益不予按比例分配的,那麼人民法院也不宜過度幹涉,此處的公平對待僅指在同一表決組成員之間未達成自願不按比例清償情況時,那麼表決組成員之間必須公平受償,以此防止出現大債權欺壓小債權與管理人或者債務人達成某種交易的可能。

針對條件七沒有太多可說的,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可行性是重整的基石,如果基石都不牢靠,那麼條件一到五顯然難以得到實現,也與重整的挽救目的相違背。

二、各地對強制重整草案通過的審慎性規定。

諸如上述重整計劃草案的強制審批通過,盡管上位法已經明确予以規定相應的尺度,但是實務中來看各地司法文件中對于強制重整草案的通過依然較為審慎,原因很簡單重整計劃的強制通過也就意味着“司法過度幹預”的發生,但是這類過度幹預的出發點系基于人民法院依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并審查後認為重整計劃的通過可以使得整體債權人包括債務人利益受益,理論上其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債務人自身作為重整對象,其如若能夠保證草案的力挽狂瀾,那麼根本就不會發生企業重整的現狀,所以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債務人自身經營存在的潛在風險問題,而作為管理人其并非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出于跨行業跨專業的重整草案的提請強制通過,難以令人信服其重整計劃草案執行後的結果,所以無論是債務人還是管理人提請的重整計劃的草案,人民法院之所以需要審慎判斷正是因為重整計劃的強制通過直接影響的是所有債權人的直接利益 ,而這種強制通過沾有司法幹預的色彩情況下,一旦重整失敗使得債權人利益受損的,那麼人民法院的後期工作就很難再行開展,所以此為審核考量的原始出發點,應于理解。

據此筆者整理如下各地關于重整計劃草案強制通過的審慎性規定,以供各位參考。

《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18.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準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慎适用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不得濫用強制批準權。确需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草案除應當符合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如債權人分多組的,還應當至少有一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各表決組中反對者能夠獲得的清償利益不低于依照破産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利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審理指南

2.債權人自治。企業破産制度因應權利保障而生,必然要求企業破産審判應當首先尊重債權人意思自治。債權人自治的範圍,既包括程序性事項,比如更換管理人,也包括實體性事項,比如審核破産債權。作為例外,需要介入債權人自治的,必須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基礎,比如,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及程序,不得剝奪、限制、損害債權人合法、正當權益。

5.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可以由合議庭決定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拟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是否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應當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既避免損害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也避免因部分利害關系人的反對導緻合法正當的重整程序無法推進,應重點審查的事項包括……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重整案件審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第八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批準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對重整計劃内容以及表決程序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審查批準重整計劃:(一)程序合法原則,即重整計劃的制訂和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公平原則,即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成員;(三)絕對優先原則,即破産清算程序的法定清償順序同樣适用于重整程序;(四)最大利益原則,即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依據重整計劃可以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破産清算中可獲得的清償比例;(五)可行性原則,即經營方案以及重整計劃的執行方式均不存在可能導緻無法執行或者破産清算的法律及事實障礙。重整計劃符合上述原則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批準并終止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本指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标準,對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進行全面、審慎審查。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聽取重整計劃草案的反對意見的,可以通知未通過表決組,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書面意見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引》

第九十七條 【強制批準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具有可行性,同時應當至少有一組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各表決組中反對者能夠獲得的清償利益不低于依照破産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利益時,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批準重整計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企業破産案件審理規範指引(試行)的通知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本指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标準,對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進行全面、審慎審查。

  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聽取重整計劃草案的反對意見的,可以通知未通過表決組,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書面意見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審判指引(試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拒絕再次表決或者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審慎審查。

  确需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草案除應當符合《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如債權人分多組的,還應當至少有一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各表決組中反對者能夠獲得的清償利益不低于依照破産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利益。

  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一般應由受理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7.人民法院在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時,應重點審查哪些事項?

  答:人民法院應審慎适用強裁權。在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時,除了嚴格按照《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外,尤其要注意已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至少有一組是利益受到影響的表決組,且應當由管理人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充分協商。實踐中,應當注意強制批準上市公司及金融機構的重整計劃草案的,需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企業破産案件簡易審若幹問題的紀要》的通知》

十四、債務人或管理人未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内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提出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請求并有充分理由的,法院經征詢債權人會議或主要債權人意見,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延期屆滿後,不再受理延期申請,依照企業破産法第七十九條等規定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産。

嚴格限定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确需要強制批準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産案件審理規程》

220、(批準和強制批準)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債務人或管理人提請批準或者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1)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程序符合企業破産法和本規程的規定;

(2)重整計劃草案的内容符合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3)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已取得相關行政機關許可相關事項的書面意見。

經人民法院審查發現重整計劃草案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的,不應予以批準。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要多長時間(重整計劃強制批準通過的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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