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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登記表算是書面勞動合同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09:19:16

入職登記表算是書面勞動合同嗎?被辭退後,勞動者和原任職公司發生糾紛,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經濟補償,而公司則認為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已具備勞動合同構成要件,并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在此情況下,誰的主張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入職登記表算是書面勞動合同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入職登記表算是書面勞動合同嗎(入職登記表能否視同為勞動合同)1

入職登記表算是書面勞動合同嗎

被辭退後,勞動者和原任職公司發生糾紛,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經濟補償,而公司則認為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已具備勞動合同構成要件,并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在此情況下,誰的主張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開頭所提及的這一情形,就發生在勞動者鄒某和其原任職的某科技公司之間。2020年3月,鄒某到某科技公司應聘司機一職并順利入職,雙方約定月工資4000元,鄒某按照要求填寫了《入職登記表》。鄒某在職期間,科技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9月,該科技公司被另一公司收購,鄒某因此被安排至收購公司上班。同年10月,鄒某因故被收購公司辭退,其因此和原任職的某科技公司就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支付問題協商無果、引發争議。

2020年12月, 鄒某向翁源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該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經審理,依法裁決科技公司向鄒某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鄒某2020年3月8日至9月3日的加班工資共計25000餘元。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翁源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主要圍繞所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可否視同為勞動合同這一争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原告某科技公司認為,公司雖未與鄒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在為鄒某進行入職登記時,所填寫的《入職登記表》中對鄒某的入職時間、工作地點、崗位、試用時間、工資等均有明确記載,該表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視為勞動合同。對此,被告鄒某并不認同。

針對該争議焦點,翁源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科技公司提供的《入職登記表》有鄒某的簽名及公司的蓋章,但鄒某簽名的行為僅是對其自行填寫的個人身份、受教育情況、工作經曆、家庭成員等的真實性進行确認,并非是對登記表中的入職崗位、崗位工資、試用期工資等内容進行确認,且該《入職登記表》僅載明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入職崗位、崗位工資、試用期工資、入職時間、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并無用人單位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内容,不完全具備構成要件,不符合法定的勞動合同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鄒某要求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另法院審理查明,鄒某在職期間分别于工作日加班16.5小時、休息日加班11天、清明節法定節假日加班1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為标準,向勞動者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經計算,科技公司應支付鄒某加班工資4000餘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某科技公司支付被告鄒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及加班工資共計25000餘元。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依法生效。

作者:黃健婷 朱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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