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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做了什麼會受處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8 14:51:59

  處分的後果,是指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在晉升工資檔次、級别、職務上所受到的影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對處分的法律後果作了具體規定。《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為優秀等次。”根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号,以下簡稱《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據《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确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據《待遇處理問題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崗位确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确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确新聘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暫行規定》第八條對受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專業技術資格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晉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晉升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人員做了什麼會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處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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