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别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内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内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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