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必須的。
2、《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
3、可見,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如果不能跟抵押人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是有權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不是必須通過訴訟程序。
4、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七節專門用兩個法條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财産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5、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财産,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這兩個條款,實現抵押權可經特别程序,分兩步實現。
6、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後,按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争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财産;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争議的,可以就無争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财産;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争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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