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農村集體非承包耕地、林地、四荒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和集體經營性資産。改革遵循依法依規、民主管理、分類實施、市場主導、鼓勵創新的基本原則,做到從嚴規範合同、從嚴使用管理、從嚴收繳費用、從嚴财務管理。鼓勵和支持各類工商資本和個人參與農村集體五地一産入市改革,盤好用活農村集體資源。
“五地一産”入市根據市場和實際可以采取承包、租賃、托管、流轉、抵押、入股、互換等多種形式。農村集體“五地一産”經營獲得的收入,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内核算和村務公開内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農村集體“五地一産”經營費應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清,不準拖欠。所得收入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産、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同時要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對集體經濟組織内的股民進行股權分紅,增加農民财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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