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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記者采訪權的法律法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1 15:16:07

保護記者采訪權的法律法規?記者拒證權誕生在百年前的西方歐美國家作為一項法律權利,記者拒證權指的是在司法活動中,新聞記者拒絕提供消息來源的權利,其含義大緻包括四個方面: 拒絕公開信息來源身份; 拒絕提供可能曝光消息源身份的信息内容; 拒絕接受詢問; 拒絕接受搜查、扣押[1]本文意在論述記者拒證權暗含的價值沖突問題;梳理從傳統媒體到新媒體時代記者主體概念的發展問題;闡述記者拒證權在中西方之間的不同之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保護記者采訪權的法律法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保護記者采訪權的法律法規(刍議記者拒證權)1

保護記者采訪權的法律法規

記者拒證權誕生在百年前的西方歐美國家。作為一項法律權利,記者拒證權指的是在司法活動中,新聞記者拒絕提供消息來源的權利,其含義大緻包括四個方面: 拒絕公開信息來源身份; 拒絕提供可能曝光消息源身份的信息内容; 拒絕接受詢問; 拒絕接受搜查、扣押[1]。本文意在論述記者拒證權暗含的價值沖突問題;梳理從傳統媒體到新媒體時代記者主體概念的發展問題;闡述記者拒證權在中西方之間的不同之處。

一、記者拒證權之價值沖突

記者拒證權存在内在價值沖突,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匿名消息源與新聞真實、新聞從業者職業倫理道德,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

從某種程度上說,記者拒證權成立的前提是新聞從業者誠實守信,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恪守新聞真實的底線。但在實際的新聞報道中,總有媒體從業人員違背新聞職業倫理道德,歪曲捏造甚至虛構報道。所以記者拒證權的建構暗含了雙刃性:一方面,消息源是記者的“面包”和“黃油”,記者拒證權保護了新聞線人,維護人們的知情權;但另一方面,記者拒證權又為違背新聞職業倫理的媒體從業人員提供了隐秘的話語空間,導緻虛假新聞泛濫,新聞媒體公信力削弱。美國新聞學者休·卡伯特森就曾說:“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稱作民主的安全網,也是良心的庇護所,但同時它也是那些懶惰、馬虎的記者的拐杖”。

從司法審判過程來看,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其實也就是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之間的矛盾。在審判中,法官追求最大程度的事實真相,如果記者從秘密消息來源得到的材料與具體案件相關,而法庭又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取可資判決的證據,若新聞從業者拒絕透露信息源,法官隻得依靠其所獲不完整的信息作出審判,此時事實真實與法律事實之間必然不相吻合,這有礙司法公正的實現。所以反對記者拒證權的觀點認為記者不應享有拒證特權,記者應與普通人一樣履行作證義務,否則會導緻事實無法查清,不利于司法公正。由此可見,記者拒證權暗含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博弈。

二、記者拒證權之主體界定

要給予記者拒證特權,首先要明晰“記者”這一概念。誰是記者?當這個特權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發展起來時,記者的定義是相對清楚的:記者是為新聞媒介采集新聞的人。但随着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特别是随着新媒體的不斷湧現,從前偏向職業傳播主體的新聞主體觀已發生變化,正在向共同主體觀轉變,即社會中的新聞不再由專業媒體所壟斷,進入了“人人都有麥克風、個個都是通訊社”的衆聲喧嘩時代,從“誰在業誰報道”變成了“誰在場誰報道”。基于此傳播格局,記者身份去組織化和邊界模糊化的特點日益突出,出現了新聞記者主體擴容的新問題。在此背景下到底該如何界定記者拒證特權的主體呢?

有學者認為記者拒證權出現的原因是為了維護信息流動的暢通性,滿足公衆的知情權以及監督政府公權力的使用。據此來看,記者拒證權的主體就不僅僅是指傳統新聞機構中的記者,而是拓展到隻要其發布的信息有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滿足了民衆的知情權、有效的監督了政府權力的實行就可以主張記者特權的保護。即記者拒證權的主體開始從新聞媒體從業成員向全體公民擴散,這個界定符合當前媒體的發展趨勢,但是過于寬泛,會削弱法律的嚴肅性,擾亂傳播秩序。對此筆者很認同馮建華的觀點,他認為拒證權所指向的“記者”,既包括能夠承擔法律責任且具有編輯控制權的所有技術形态的媒介組織,又包括活躍于各種媒介平台上具有一定專業水平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所有個體[2]。

三、記者拒證權之中西差異

目前記者拒證權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尚未被關照到,但在中國實際的新聞報道中類似“保護消息來源”的模糊觀念卻是存在已久,如報道中常出現的的“據悉”、“據了解”等含糊詞彙。記者拒證權在國外已發展百餘年,境外的探索與經驗固然是重要的參考,但記者拒證權畢竟發端成長在異于中國的社會背景與制度環境之中,若不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如中國媒體的性質、中國的保密制度,貿然引進,恐收南橘北枳之效。

中西方媒體性質不同。在西方,新聞媒體被稱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權力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其所推行的新聞自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個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記者拒證權就是給予媒體在獲取信息資源上對抗公權力的權利,體現的是新聞自由、滿足公衆知情權需要以及司法利益三者間的平衡關系。若記者無拒證特權,匿名消息來源就無法幫助媒體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公布于衆,新聞媒體代表公衆監督政府行為的“看門狗”角色的作用亦受貶損。而中國的新聞媒體都是國家所有,直接或間接隸屬于各級黨政機關,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所以記者拒證權在中國的出現,正如馮建華所言,是基于維護記者職業尊嚴的功利性訴求,缺乏一種整體性的價值認同和制度基礎,在價值原點層面與西方國家存在落差,短期内很難在記者、公權力與信息源之間形成一種正當良性的博弈關系,内生張力不足,而且易于被虛無化[2]。

中西方保密制度不同。在西方國家,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主體是宣誓者,主要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和軍人,公衆對保守國家機密一般隻負有較低的注意義務,所以記者在報道中涉及國家機密并不會被追究洩密罪,而隻會被要求說出消息來源,以便追查向記者洩露機密的宣誓者。相比而言,中國的保密制度更為嚴格,中國實行全民保密,全體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刑法》中有關洩密、竊密、非法持密等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3]。所以在涉及國家機密洩露的案件時,西方國家的涉案記者多以證人的身份出庭,由此産生能否拒證的利益考量;而我國的記者如果因報道涉密被訴,隻能以被告人而非證人的身份出庭受審,就不存在可否拒證的問題[4]。

四、結語

據統計,目前全球有近一百個國家在其憲法或法律中規定記者享有拒證特權,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記者,就其從事記者活動收集到的信息,作為證人作證時,有不披露消息來源之自由”。保護消息來源被視為記者的最高職業倫理,很多國家和組織還從職業道德上對保護匿名消息源做了規定,如英國《新聞工作者行為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道義上的責任保護不願透露姓名的信息提供者”;德國《新聞業準則》第六條規定:“所有新聞工作者都應遵守職業秘密,行使其權利拒絕作證,并在沒有得到信息提供者的明确同意時對其身份不予洩露”。從世界範圍來看,确認記者拒證權的趨勢已不可逆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或是職業道德确認新聞記者享有一定程度的拒證權。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雖然沒有關照到記者拒證權,但新聞職業道德中的有關條款含蓄地表達了保護匿名新聞源的意思,現實中也出現了記者和媒體為消息來源保密的事例,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筆者認為記者拒證權在我國的發展道阻且長。

參考文獻:

[1]高一飛,陳小利.論記者拒證權[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2).

[2]馮建華.新媒體環境下記者拒證權的倫理困境與核心問題[J].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4).

[3]魏永征.“記者拒證權”“能否照搬到中國[EB/OL].财新網,2015-04-23.

[4]馮建華.記者拒證權研究: 價值模式與發展趨向[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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