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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