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盡告知義務應該承擔責任,未盡告知義務是對醫療義務的違反,也是醫療機構的過失,自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将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本條規定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該遵守的醫療服務職業規範,是醫療機構應該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附随義務,是醫務人員應恪守的職業道德,亦是患者享有醫療服務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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